张家界人物
朱德森
![]() 朱德森(1886~1954),字瑞男,慈利县人。1906年,朱考入北京法律学堂。1910年末,任江苏地审厅庭长,继调江苏高审厅推事。1911年武昌首义,朱去职回湘,加入同盟会湘支部,被选为评议部评议员。该会后改组为国民党湘支部,朱仍充任评议员,并担负筹备成立司法机构和起草革新法制的工作。民国建立后,辞去司法司和法制院职务,专任湖南各公私立法政学校宪法教授。是年冬,辞去学校教授职,任湖南高检厅检察官。1913年,脱离国民党。1914年后历任广东高检厅检察官、北京总检察厅任代理检察官、山东高检厅检察官、北京大理院推事。1928年解职。同年冬,南京最高法院改组,朱应召前往任推事。1933年冬,最高法院为清理积案,设立临时法庭,派朱当庭长,并兼充司法院法规研究委员会及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委员。1938年,对日抗战方殷,朱被疏散回湘,部令暂在湖南高三分院办事。1943年,最高法院在湖南桂阳设立湘粤分庭,朱被调派到该庭任刑事庭长。1945年调回南京最高法院。1949年任南京最高法院重庆分庭庭长。1951年1月,遴选为湖南人民军政委员会参议。1954年病卒于长沙,终年67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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