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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第2号旅游服务警示

更新时间:2018-03-19 13:54:23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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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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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对旅行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临时安排”、“由地接社或导游相机处理”等含混用语,旅游者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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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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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导游的行为,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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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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