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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需谨慎,没凭没据难维权
更新时间:2017-12-09 13:06:05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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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慈利县工商局12315成功处理一起电视购物投诉。周女士反映,她在电视购物中订购了一款芳奈尔竹炭矫形内衣,付款形式是货到付款,5天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订购的商品送到周女士家中,周女士将货款付给了快递人员。之后,周女士拆封商品,发现与自己订购的颜色、大小不相符。12315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快递公司联系,调查中发现货款还没有打给公司,经过协调,快递公司将300元购物款退还给了周女士,周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近年来,随着电视购物的不断发展,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和投诉也在不断增多。但是很多消费者并没有周女士那么好的运气,如果货款已经打给了公司,工商部门也不好处理,因为大多数被投诉的产品经销商和生产商均不在该市境内,管辖权难确定,消费者投诉的话就需找商品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还有的产品根本没有标注产地及联系方式或是无店铺交易,这样就造成工商部门“无址可查”, 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原本需要承担所有责任,但由于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的无法确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证。 为此,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特别提醒消费者媒体购物应注意四个问题:一、考虑这种消费方式的风险收益比。电视、网络购物可能价格比较便宜,但由于销售商在异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或其他侵权行为需维权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必须向经营者所在地的行政部门投诉,这使得今后的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成本可能远大于价格便宜所节约的费用;二、要向商家索取购物凭证、说明书及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凭证,并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三、对付款方式的选择要慎重,尽可能选择货到验货后付款,谨慎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收款形式,尽量不要采取先直接付款给货主后拿货的方式;四、对贵重物品的选购要慎重,建议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到商场,便于商品的售后服务或维权。 相关链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邮政快递代收货款业务,我国邮政有这样的规定:邮购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等入网企业对邮销商品负全面责任,并向消费者承诺,有商品质量问题,保证无条件退换。邮政速递部门对邮销商品承担全过程传递和代收货款服务,同时履行对特快专递邮件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邮件在运输途中破损、水湿、短少、丢失,邮政负责理赔。但是如果邮件外包装完好,无异常情况,邮政对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等是不承担责任的,消费者应该找商家解决。邮件投递后,消费者如果拒收,邮政可以直接将其退回;如果消费者已经签收,打开后才发现内件有问题,则需要与商家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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