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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问答(十)
更新时间:2017-12-09 12:45:44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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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3、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4、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5、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6、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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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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