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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打折≠权利打折
更新时间:2017-12-09 12:53:36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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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讯. 每到季节交替之时,各种过季商品特别是品牌服装打折处理已成规律,各大商场和专卖店纷纷掀起“打折风”以此来招徕顾客。倘若购买的打折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真的就“概不退换”了吗?家住慈利县零阳镇的消费者寇先生近日挑战了一回“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定律。 寇先生前几天在某品牌男装专卖店花了149元购买一件原价300元的T恤。回家后寇先生发现T恤胸前的标志已经脱落,怀疑该T恤为仿冒商品且有质量问题。寇先生当即找到商家要求退换,商家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寇先生的请求。寇先生便向慈利县工商局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12315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跟商家讲解法律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2315工作人员指出,“商品打折”只是经营者为了将商品卖出所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与产品的质量降低、功能减少无关。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不能挂起“概不退换”的免责牌,免除其承担商品质量的“三包”责任。经过认真教育,该商家最终为寇先生调换了一件新T恤,寇先生也非常满意。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时要理性对待,应与其他货物一样索取正规发票,“三包”才有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店家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折价销售的,即一般所说的“处理品”,消费者则应慎重选择,一旦明知存在质量缺陷而购买就会丧失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物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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