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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召开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

更新时间:2017-12-09 12:56:56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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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张家界市召开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就2009年6月1日以来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市政协副主席、市商务局局长张元次出席会议。市商务、财政、环保、运管、交警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两家汽车报废拆解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张家界市共收到车主申请以旧换新车辆107台,经环保、商务、财政三家联合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105台,不符合条件的2台,应发放补贴资金156.2万元。到2010年7月25日,符合补贴条件的105台车辆的补贴156.2万元日前均已发放至车主手中。与此同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今年5月底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全市符合以旧换新政策的车辆,包括部分.黄标.出租车,可与市商务、市运管或市内两家承担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联系。
...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补贴类型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相对去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此次延续实施的新政策在补贴标准上普遍有多提高。比如大型载客车以旧换新政策前期的补贴标准为每台6000元,补贴标准调整后,每台补贴为1.8万元。
... 会议认为,面对汽车以旧换新这一全新工作,各相关部门从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都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认真负责,部门间配合积极主动,工作效率很高,得到了广大车主和社会的好评。下一步工作主要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通过主流媒体继续宣传的同时,印制宣传海报,在乡镇、运输企业、报废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张贴的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废公司将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搞好政策宣传解答工作,消除部分车主疑虑,使其积极主动申请报废,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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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链接:

(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年第995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三)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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