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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怎么签?

更新时间:2018-03-19 13:50:15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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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起,国家涉及旅游的一批新规定全面实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的实施,会对旅游者起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作用。那么,在该新规下出行如何避开各种旅游消费陷阱,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

法律依据得到统一
  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现在的旅游纠纷又涉及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结果,各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都面临适用何种法律条文的“选择难”问题。于是,同案异判、同类型案件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却不支持。
  新规实施后,就能解决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据介绍,该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列举了旅游中常见纠纷、典型纠纷的适用条款和范围。

合同签订要详细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2010年7月推出了旅游合同范本,供旅行社和旅游者选择使用。但是,因为该合同范本并不是强制性执行的,相当多旅行社目前仍然使用各自的旧合同,给旅游者造成隐性陷阱。
  比如,新合同范本明确,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购物的次数不能超过旅游总天数的一半,而非规范合同在这方面经常含糊其辞,甚至绝口不提。嘉宾因此提醒,签订非规范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14项硬性标准。

参团“一日游”也要签合同
  很多市民都关心参团“一日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散客参团“一日游”一定要签订合同,否则遇到问题没有约定的凭据就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一日游”的合同与其他长时间的旅游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签约之前,游客应了解清楚所参加的“一日游”费用、所包含的游览景点、每个景点停留时间、用餐和用车安排是否有自费项目及其费用标准,以及购物点内容、次数和每次停留时间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游客交费后,应索要加盖旅行社公章的正式发票并保存。旅行社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游客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签订“一日游”合同时,可以拒绝签订购物条款;另外,最好是自费购买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

  赴台游合同签订重点是什么?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是: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最少时间;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标准;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安排(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赴台旅游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应明码标价)。
  需要提醒的是,赴台游合同签订要注意用语的准确清晰,拒绝旅行社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签订国内旅游合同要注意什么?
  国内游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才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游客可在合同中约定:组团社安排的导游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情况下,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签订出国旅游合同要注意什么?
  欧洲游是比较规范的线路。需要注意的是出国后,如果发生下列问题,游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等到回国后再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一是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而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时,是应当承担擅自安排游览项目费用的;二是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国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成行怎么办?
  新规明确规定,因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成行的,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损失自负互不担责,旅游经营者也不需要再承担违约责任。
  客观原因包括,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变更行程后费用减少的,旅游经营者应退还旅游者;变更行程后费用增加的,应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共同负担。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损失自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在实际中已发生的费用可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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