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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诉讼 四年执行 一朝和解

更新时间:2017-12-09 12:38:17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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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武陵源站6月22日讯(通讯员 覃玉奇 李松儒)6月21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院长甄建棠接到被执行人熊某送来的一面上书.司法公正,胜败皆服.的锦旗。被执行人熊某握着甄院长的手感慨地说:.武陵源法院的执行法官能为我们当事人着想,公平公正地执行该案,我本人心悦诚服!.。

  2006年,邓某与杨某挂靠张家界旅游公司合伙做旅游生意,与上海八方旅行社张家界专线经理熊某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2006年5月30日,双方对此前的业务进行了结算,熊某应付杨某、邓某旅游团款189000元。此后,熊某陆续给杨某、邓某归还部分团款,三方仍然有新的业务往来。9月中旬,杨、邓二人发生内部合伙结算纠纷,杨某要求熊某暂缓付款。2006年12月1日,邓、杨、熊三人再次达成结算协议:熊某所欠杨、邓旅游团款1890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部分,尚欠133000元归邓警一人所有,与杨无关。后熊某与邓某因付款发生纠纷,2007年8月28日,邓某向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支付以往的及新发生的团款及利息。

  2007年11月24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支付原告邓某旅游团款231500元,并承担利息。熊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22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定法院判决,改判熊某支付邓某旅游团款133000元,并按商业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06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邓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6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邓某的再审申请。

  2008年8月20日,邓某向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两年多的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没有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10年8月4日,永定法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某的私房一套,并对该房产作了价格评估,但迟迟没有变现处理,引起申请执行人邓某的不满,邓某遂申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011年5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陵源法院接受指定后,主动与永定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经认真细致地阅卷,发现该案的执行有两大难点:其一,就是利息的算法上有争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算,被执行人要求按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算,双方计算出的结果尽然相差6万多元;其二,被执行人难找。熊某常年在上海做生意,很少回张家界,为了规避执行还将活动财产有意作了转移,只在电话中承诺愿意分期履行,实际上是一许再许,软磨硬抗,拒不履行。武陵源法院执行局针对该案的具体案情及上述难点问题,召开案情分析会,确定了以法治宣传、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措施为辅的执行策略。执行法官本着.经济执行.的司法理念,决定暂不去上海找被执行人,先从被执行人的家属入手做通思想工作。执行法官几次上门均扑空,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熊某的家属也是经常不在家住,偶尔在周末晚上家里才亮灯。执行法官在一个周末的晚上终于将被执行人的家属堵在了门口,向其家属讲清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后果以及法院可能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慑于执行措施的威力,被执行人熊某的家属答应做熊某的思想工作,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但提出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利息过高,要求重新计算。2011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熊某委托其妻子陈某来到武陵源法院执行局,要求重新核实利息。执行法官当即传申请执行人到庭,并邀请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协助计算利息,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为42326元,据此,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某应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旅游团款本金133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42326元,本息共计175326元,减去已经履行的174300元,尚欠1026元,当场付清;2、申请执行费及房屋评估费5000元,被执行人熊某自愿承担。案件兑现完毕后,依法解除了对熊某房屋的查封措施。

责任编辑:邓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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