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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物管到底要不要担责?

更新时间:2017-12-09 12:40:39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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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的摩托车在小区内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他提出让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管)作出赔偿,而对方却没有答应。就业主被盗,物管该不该赔偿一事,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小区 业主失窃事件频发
在与王先生毗邻的小区内,刘女士也遭遇过这样的失窃事件。刘女士在小长假期间跟家人一同外出旅游,待她回到家中,却发现客厅中散落着大大小小的存折十数个。看着这些大大小小的署有陌生姓名的存折,刘女士欲哭无泪。随后,刘女士查看了房中的财物,发现损失不小。刘女士家住三楼,报警后的刘女士随后联系了邻居,结果小偷竟将与刘女士同单元的四、五、六三层业主的存折偷了个遍。刘女士认为物管很不用心!
像这样的业主失窃事件在我市大大小小的小区内几乎都曾发生过。有的居民是金钱首饰被盗、有的则是车辆电视被偷。盗窃的方式也是多样,有的是直接撬开业主的门锁,有的则是锯断防盗窗户入室盗窃。 不少业主感叹:我们交了物业管理费,物管却没保管好财物,物业管理费岂不是白交了?业主失窃,物管就该承担责任。

业主. 物管、保安要承担责任
“我交足了物业管理费,为何物管提供的服务就不能做足?保安失职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物管和保安来承担。”业主王先生激动地告诉记者,“如果连最起码的财产安全都不能保障的话,物管还有什么理由来收物业管理费呢?”在赔偿方面,王先生认为,摩托车在小区被盗了,物管就应该负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物管的保安不能保管好小区里的东西,那么保安到底是做什么的,难道真就只是扫地的?”与王先生同一小区的业主覃大爷也提出这样的疑问。
在采访中,许多不同小区的业主均表示,既然交了物业管理费,物管就该保管好小区内的车辆等财物。如果居民被盗之后,物管不需要担负责任的话,对小区的安全就无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物管.. 业主也有责任
“要根据收费等级确定责任。 ”就盗窃赔偿事宜,某小区物管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在小区设立了门卡和登记制度,业主车辆必须凭卡进出,大件物品进出要登记,来访人员更是要登记,但有一小部分业主并不主动配合。一旦自己没有带卡,保安不给开门时业主就有意见,有的甚至还和保安吵架。因此小区发生盗窃案,业主有一定的责任。
此外,他告诉记者,物业服务其实是一种服务买卖关系,服务内容与物业服务费价格相关,服务应达到什么水平,与交费的多少有关,买卖要双方协商,如果物管只是收取3级的费用,业主就不能要求提供1级的服务。..

部门. 视合同有无明确保管职责
就小区业主被盗赔偿事宜的问题,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条例并没细化到物业管理的具体服务内容,若要明确物管对车辆的保管职责,要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看另外签定的车辆保管合同有无规定。

律师... 物管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个方面
针对物业管理相关职责,本报法律顾问曹哲华律师向记者解释,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安全防范工作就是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包括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财产安全,它是指物管企业和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者之间,根据合同明确物管安全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制度。如承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在小区的主要通道路口实行24小时保安执勤,在小区内实行24小时巡查、巡视等。如果物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律师告诉记者,物管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三个方面,其中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属于核心地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只要义务人尽到作为的义务,即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不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管法律责任的承担,曹律师表示,当第三者侵害业主和物业使用者合法财产权利时,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者与物管之间无保管关系,物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和物管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实施安全保障工作,如门卫、巡查、巡视等制度,并保持专门人员应有的谨慎,保持应有的警觉和合理的注意,此种情势下如果物管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即使物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也不能直接依据物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管予以赔偿,因为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应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直接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只有在物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侵权人不明或侵权人无能力赔偿时,物管才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在特定情况下予以追偿,因为在现代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和物业使用者财产安全责任仍然由业主自己承担,因为安全保障责任对权利人来说仅仅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对义务人来说则是其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和要达到的最低要求。
相反,如果业主与物管之间有保管关系时,业主和物业使用者财产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物管,物管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是承担保管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者财产遭第三人侵害,保管人有赔偿义务,且不得以第三人侵权抗辩,但受害人作为所有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人有义务赔偿被侵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害。因此这种情况下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既可以保管合同向物管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其一,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者选择向物管主张权利时,则物管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常见的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车辆交给物管保管后,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发生毁损灭失,则业主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或物管主张损害权利。因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者财产遭到第三人侵害时,应区别物管的责任类型,分别确定物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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