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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着手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9 12:59:21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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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做到依法治国。于是,需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首先,应理顺党委决策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党委作出的决策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依法经过审议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作出的决定、决议既要体现党委的意图和决策又与人民的意愿相统一。其次,党委运用法制指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协调现实中的利益关系,凡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尽量减少和不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形式,也尽量不直接对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命令,应当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监督方式、集体决议等让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同时,可考虑在各级人大中实行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党组制度,通过人大党组制度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在人事任免工作上,通过人大党组与同级党委的沟通,完善和细化干部推荐程序,更好地体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上就应是受选民之托,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由于我们现行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缺乏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政党、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又垄断了一定比例的代表候选人提名,不仅影响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也使人大代表的素质偏低。因此,应当围绕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首先,在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放宽代表候选人提名限制,减少上级派选代表候选人提名。充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让选民提名推荐的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关注民生和公共事务、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候选人提交选民酝酿协商,接受选民挑选。其次,改善人大代表素质结构,逐步实行政府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中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一府两院”本质上是受人大监督的对象,其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人大代表就造成了代表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混淆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落实,还造成了“替人民当家作主”的疑惑。所以,逐步实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不仅更符合公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原则,也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要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还应考虑循序渐进地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先确定一定比例的专职人大代表,让专职人大代表辞去现任工作和职务,也不得个人经商办公司,专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逐步将编制、审计的监督工作职能划归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由于监督手段乏力,也缺乏可操作的办法,致使人大的监督权要么被滥用,要么束之高阁,甚至出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定义之说,混淆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关系,也弱化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具体的监督方法的过程中,应当从增加监督实效考虑,先将编制、审计部门的监督工作职能划归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编制、审计部门所拥有的职能就是对政府和公务员的监督,让被监督对象管理监督工作部门,显然是不合理和不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比如,编制工作职能归属政府系统,其公务员队伍增减、公务员的调资加薪等从法理上就有悖于政府基本性质,也脱离了人民监督。所以,应将编制权、加薪权等划归人大及其常委会管理,进而增强人大的监督实效。审计部门也是一样,拥有监督职能又受政府直接控制,不仅审计工作没有独立性,而且审计结果的披露受到限制,审计监督流于形式。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思想和对公共资金管理的监督要求,应当考虑将审计部门及其监督职能设置在人大。 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审议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审议质量关系到人大职权的行使和人大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审议质量的高低在于民意是否反映出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得到维护。于是,要激励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的议题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并代表人民提出自己独立的、整合人民群众意见的真知灼见。同时,围绕提高审议质量,可考虑在人大会议至少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建立会议辩论制度。当然这个制度应建立在民主协商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并逐步使其成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法定的独立程序。特别是有关改善民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建设项目、关系到社会稳定的议题,应当鼓励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利益关系进行斡旋和协调。而斡旋和协调的本意是沟通交流。进行会议辩论不仅有利于各抒己见,发扬民主,也可以通过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 (作者系市人大党组成员、正厅级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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