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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鞭炮炸伤眼法院判决花炮厂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1:39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村民黎昌财因燃放鞭炮炸伤眼睛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万8千余元。
  2009年11月17日,慈利县通津铺镇长峪铺村2组村民黎昌红办结婚志庆喜事,黎昌财所在的2组集体筹资到本村邓名双、王生龙经销店处购得宏大牌哨响花蕾8盒,为黎昌红恭贺新婚,黎昌财在义务燃放该批哨响花蕾的过程中,不慎被其中横向爆炸的花蕾炸伤右眼。当日,黎昌财被送往慈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眼爆裂伤,并手术摘除其右眼。事发后,经司法鉴定黎昌财构成五级伤残。黎致残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要求花炮的销售人和生产厂家赔偿未果,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炸伤黎昌财右眼的宏大牌哨响花蕾的外包装上印有“临澧县宏大花炮厂”的厂名和厂址等标识,临澧县宏大花炮厂与临澧县杉板宏大花炮厂系同一厂家,临澧县(杉板)宏大花炮厂对外销售使用临澧县宏大花炮厂的名称,其厂址在临澧县杉板乡坪山村,而该村仅此一家花炮厂。
  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致伤黎昌财右眼的宏大牌哨响花蕾,系临澧县宏大花炮厂生产的产品,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原则,作为生产者的临澧县宏大花炮厂既未向法庭提供相关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的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而黎昌财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右眼系使用被告生产的花蕾所造成,应认定黎昌财右眼致伤与使用临澧县宏大花炮厂产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临澧县宏大花炮厂应对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临澧县(杉板)宏大花炮厂不服,以自己与致伤黎昌财的花炮的销售者没有业务往来等,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张家界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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