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慈利县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7:08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慈利县法院通过对2009年审结的7件、2010年审结的6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当前该类纠纷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司法解释与法规规定相冲突,赔偿标准不统一。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普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依据,只有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但司法实践中进行这种区分的社会效果不理想。如果当事人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法院将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将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确定赔偿数额。而《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于《解释》的赔偿标准,构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患者获得的赔偿金额反而较少,《条例》与《解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患者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不满。
  二是鉴定时间长,案件审理周期长。《条例》虽对鉴定机关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形同虚设,并不能真正起到约束鉴定机关的作用,鉴定机关不必因鉴定时间过长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是由相关医疗单位的人员组成,平时各有各的工作,不能保证及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的周期长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重要原因。
  三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大。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身心均受到伤害,一旦治疗结果与预期出现偏差,患者往往主观地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妥之处,患者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导致其诉讼缺乏客观认知,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难以实现双赢;专业性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的制约较多。
对此,我院建议:
  一是加大立法力度。建议制定一部法律效力位阶较高、内容统一的《医事法》,有效地统一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从平衡保护患者与医院利益的角度出发,适当提高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是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建立与司法系统衔接的较好的医疗专家机构,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建立在法院协调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向当事人释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及成员医院的名单,由当事人选择是否申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患者通过向相对独立的医疗专家组织咨询,能够对医疗行为有客观的认知,对赔偿数额有正确的预期,从而弥补患者与法官之间对案件的认知差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张家界旅游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有署名为特定的作者稿件外,本文为张家界旅游网编辑或转载稿件,内容与相关报社等媒体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

复制本文地址 收藏 打印文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