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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针对规避执行行为提出建议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7:50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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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经调研发现,当前规避执行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
一是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骗取合法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将虚构的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利用诉讼或仲裁制度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这一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民事审判法官没有义务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只要形式上不违反社会公德、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二是采取隐匿、转移或低价方式处分财产。被执行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害;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经营或投资,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第三人无偿占有或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拒不交出。
三是宁肯受罚不还债现象在执行实践中也存在。对于一些当事人如个体经营户、包工头等,拘留对他们来讲,没有政治上的影响,他们宁肯选择被拘留也不愿偿还到期债务。对于一些欠债数额较大的企业来说,因为利用拖欠资金继续经营所付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到银行贷款的成本,宁愿法院罚款也不积极履行义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增设“诉讼诈骗罪”,加大对虚假诉讼、假仲裁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刑事诉讼立法,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等情形且已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赋予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二是建立符合法理和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案件结案退出机制。参照刑法的追诉期间、民事诉讼期间、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间理论,从立法上明确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对于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满20年,期间经过督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等限制、对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拘留等法定程序后,强制终结执行。
三是健全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查找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开设执行网站,为网民提供查询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线索、被执行财产线索;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设置“老赖”黑名单,在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向社会发布有关法律法规;正面引导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优化执法的大环境。
四是建立执行征信网络系统和威慑机制。在建立和完善法院自身执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与公安、房管、金融、工商、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相链接的执行征信网络系统,通过信息交流互动,对恶意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的人进行围追堵截,缩小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限制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车辆买卖、银行信贷,形成全社会联合的“统一战线”,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会化格局,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威慑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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