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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重典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8:43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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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广东高院昨天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1月4日《广州日报》)

受到过信息诈骗的朋友,对隐私信息满天飞的情况深恶痛绝。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出卖私人信息过程中,出卖人能谋取暴利。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成个别人的发财工具,这和将你赤裸裸的摆在大街上接受别人的展览一样,构成了一种巨大的信息不安全以及心理恐慌。
2009年央视“3·15晚会”关注的就是信息安全,“垃圾短信”、“海量信息科技网”、“网银账号泄露”、“电话推销骗局”等事件的发生都与个人信息被肆虐传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个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影响,更给个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视的: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安全审计类产品、身份认证类产品、访问控制类产品等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设置了相应标准;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是,在对网络、网站、信息咨询公司等商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指望其依靠自律杜绝信息泛滥和肆意传播,安全运营,明显是不可行的。就算是刑法可以处罚“信息贩子”,这种处罚仅仅限定在“严重危害”的基础上,虽有出售、非法提供行为或者非法获取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这将大大降低法治约束力,致使许多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信息交易背后往往意味着暴利,可以重复受益,循环发财,从业者往往会铤而走险,将国家有关规定扔到脑后。加上有关部门对于信息安全治理工作的经验不足,缺乏雷厉风行、斩钉截铁的处罚手段,让从业者产生了侥幸心理,助长了肆无忌惮的违规动机。
“广东男子非法兜售个人信息被判刑”,是一个值得赞赏的做法。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动用司法手段和刑法行为严厉打击和威慑个人信息泄露者。信息安全,不是依靠口号喊出来的,而是规范的法律约束营造出来的。只要你的行为对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造成了严重危害和威胁,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要想让用重罚、刑法来维护信息安全,还必须具有详细的处罚细则,不一定非要“情节严重”才给予处罚,这要求相关部门及早出台《信息安全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全方位保护。
如此,人们期待的信息安全才有望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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