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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自助游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7:41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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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经调研发现,当前自助游纠纷处理中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是发生事故是由组织者承担还是意外事件,存在争议。以广西南宁“中国驴友第一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尚无与自助游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为保护参与人安全,应允许事后责任追究。组织者收取活动经费,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没有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具有主观过失。二审法院认为,各参与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具有一定风险,且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组织者主观上并无过错。此外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是目前的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以及指导性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就造成在实践中出现事故后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组织者对于参与者的伤亡事故承担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难以界定。一种说法认为自助游的组织发起过程像是一个合同的签订过程,自助游的发起过程中有要约邀请,有要约,有承诺,而合同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相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自助游的一系列的发起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口头合同。由于自助游组织者的牵头作用,其在自助游团队中也拥有比较大的发言权。但是对整个活动安排,组织者显然也不能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很多事情都是经过全体参与者一起决议的。因而,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内容具有综合性,其性质主要体现为无偿委任合同性质。如果是合同性质,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但这种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只是少部分学者的意见,并未有规范性法律意见确定下来。在实践中,考虑到举证以及赔偿请求的可操作性,遇害者家属往往要求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类案件中,各方都把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争议的焦点。法院也充分考虑这部分因素,做出判决。但是,组织者是否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三是自助游组织者与参加者订立的免责协议效力不确定。大多数自助游的组织者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合同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专家认为此规定并不适用AA制自助游活动,签订的免责声明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关键是看组织者有无明显过失或过错存在。
  四是参加和组织旅游对于责任分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自助探险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当在户外探险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等法律纠纷的时候,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只能依据现有的民法理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法院也面临很大的难题,做出的判决难以让各方满意。在跟团旅游活动中,出现人身伤亡或者其他财物纠纷等等事件,由于双方一般签定有规范的合同,可以依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等来判断,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而在自助探险游中,由于组织者和参与者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界定。
  五是遭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否参照团队旅游。团队旅游中,因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等某些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行程必须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做出全权处理决定,但须征得游者同意,导致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向游客收取。在自助旅游中,在因遭遇不可抗力,“驴友”身体状态不佳等某些事由而造成行程必须更改、或者出现需要提前结束的情况时,“驴头”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与“驴友”们协商一致而修改活动计划,以保障大家的权益。由此产生的费用,共同承担。
  六是自助游的保险意识并不深入。目前我国在旅行社组团旅游方面已经立法强制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由旅行社对旅客安全负责。各保险公司以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客景点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等四种保险为主,并在各险种下还设计了不同的保险合同以适应旅游者的不同要求。但选择自助旅游者出游时往往因没有购买保险意识,或因选择的是表现未涉及的待开发区域而非成熟景区等原因(而目前的一个现实是只有在已开发成熟的景区才有出现安全事故时可由已投保景区负责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使得在发生事故后得不到保障。
  对此,我院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预警制度和救援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全面的旅游预警制度,以便向自助旅游者及时传达诸如天气、交通、卫生等相关信息,以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完善的救援体系,政府应对旅游目的地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救援知识方面的专业培训,尽快组建专业的救援队伍。
  二是完善旅游保险。目前国家强制推行的旅游责任险制度只针对旅行社业务,对于自助旅游者没有相关举措。因此,政府在强制推行旅行社和景区责任险的基础上,也应强制推行自助旅游者的个人保险险种,适当时还可以推出部分特殊险种。
  三是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尽快制定针对自助游的法律法规,弥补目前这一法律空白,推行关于自助游安全与管理方面的立法,界定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即使当避免事故的良好愿望无法实现时,也能够合理解决纠纷,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四是加强调研,出台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对自助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作出司法解释,统一自助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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