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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规定:副科级以上人员插手房地产可被开除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4:42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2010年7月,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此前,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9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处分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处分。.
  针对房地产业,《处分规定》第八条明确提出,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另外,规定明确,如公务员未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但只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就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的公布,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综 张家界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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