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0:27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草案和议案督促有关机关在会前印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区县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不单独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筹安排,编入相关区县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先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报告,再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先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报告,再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代表确定参加会议的,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该代表。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采用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联名代表应当在认真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的,可以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大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议案决议、决定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商提案人提出,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主席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的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原则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市财政预算(草案)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应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作说明,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对代表就侯选人基本情况提出的有关问题,大会秘书处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应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或者授权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在《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张家界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旅游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有署名为特定的作者稿件外,本文为张家界旅游网编辑或转载稿件,内容与相关报社等媒体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

复制本文地址 收藏 打印文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