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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可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2:47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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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家住官黎平的罗女士打来电话,称6月24日凌晨2点,她所在的小区内监控主机突然电源中断,导致监控不能正常运行,后经多方维修检查仍不能修复。直至11月28日,小区内物业仍未将其维修。期间,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提出:小区内共有设备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大型设备维修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交业主大会审议,由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于亏损状态,开发商投资此监控设备时全部费用由物业垫付。他表示,现维修更换此设备大约需要资金7000余元,为了尽量保证业主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本小区内的实际情况,提议全体业主均分摊此费用每户46元,交业主委员会讨论《审议》 。
  对此,罗女士表示很不解,小区内入住率根本没有达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更加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讨论内容?时至今日,已经过去5个月,小区内监控仍然得不到维修,她表示非常担心。
  针对罗女士咨询的情况,11月17日,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援助顾问曹哲华律师。
  在了解了情况后,曹律师告诉记者:罗女士所面临的问题,是整个小区的公共问题。社区监控系统,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的配套设施,也是小区每一名业主在购房时属于房屋的一个部分。业主在购置房产时,就已经将房屋维修基金一并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并由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给房管局。因此,罗女士所住小区监控损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且房地产开发商将有关权限转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监控安装公司负责予以保修。在保修期外,且该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没有使用完的情况下,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在大部分业主同意并经小区公示的情况下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市房管局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监控损坏部分进行具体维修。
  曹律师也表示,由于监控设备属于房屋部分,如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中,未注明监控设备的管理责任,且在小区房屋维修基金已经使用完的情况下,只能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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