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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举债举证责任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5:44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慈利法院经调研发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审理债权人与夫妻单方举债引发的纠纷中,原则上将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要推翻这一推定的理由仅限于两个: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上述两种除外情形,就要对夫妻单方举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在实现司法正义上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该规则过分追求交易安全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却过度牺牲了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客观上会削弱债权人对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因债权人相较于债务人配偶对债有更多的掌控权,其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交易危险的发生,其可选择资信好的交易对象,可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认可交易等。债权人若怠于利用优势地位,则其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此为可预见之交易风险,而非对交易安全的破坏。债务人配偶对债务根本无任何影响力,故不应承担风险。再次,从债务人配偶之过失角度出发,若其行为使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认可该债务,或债务人举债亦代表其意志的,其对债务理应承担责任。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推定规则的关键证据是“债权人明知”,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结果。即使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是,只要债权人坚称不知情,作为连债务发生都不知晓的债务人配偶要想证明“债权人明知”几乎不可能。即便勉强举证,其不仅要负担较高的诉讼成本,而且证据也不太可能达到充分。并且,这种举证一般需要债务人的配合,而该类案件大多发生于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债务人配合的可能性很小,可见,推定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配偶而言是不公正的。
三是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此类纠纷大多发生于婚姻走到尽头之时,为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剥夺其已分财产,可能会伪造和虚构债务,损害债务人配偶财产利益。而能令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证据几乎全部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掌控,虽然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方可少分或不分,但其前提是必须证明恶意串通行为的存在,而这对于债务人配偶来说很难做到。在当前离婚率持续走高的情势下,一旦法律无力惩处恶意行为,就会作为有效方法被仿效,进而造成社会诚信缺失,道德风气日下。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担风险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对约束夫妻双方的经济行为,限制恶意举债,促其理性理财具有积极意义。对第三人而言,既能保证其交易安全,又能使其谨慎面对交易风险,尽到必要交易注意,避免随意性。立法上可以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或为个人原因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债务人配偶认可该债务的除外。
二是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推定实行约定财产制。实践中,大多数单方负债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出笼”的,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债务处理应作专门规制,以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立法上可以规定:在夫妻分居期间推定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夫妻一方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务确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
三是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为有效控制夫妻单方恶意举债及与第三人串通伪造或夸大债务的情形,法律应对夫妻单方大额举债行为进行规范。立法可以规定:大额举债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举债的,可推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但事后经配偶方追认,或确系为日常家事负债的除外。 张家界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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