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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3-19 12:36:12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问:强制戒毒期限能否延长?
答: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问: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答: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问: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问:哪些错误的认识导致吸毒者戒毒后复吸?
答:有的患者在出院后总是这样想:“我最后再饱吸一次,以后再也不吸了。”“戒毒这段时间艰苦,出院后我最后满足一次,再决心与毒品告别。”“只吸一次是不会成瘾的。”等等,在这些错误认知的指导下,患者一次再次地吸食下去,从而又重新成瘾。
问:《禁毒法》所规定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禁毒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对于上述涉毒行为,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禁毒法》的六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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