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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至上”催生短命建筑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7:42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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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4月12日《半岛晨报》报道,大连60栋海景别墅建成14年因新项目面临拆除。

  国人对此类消息早已见怪不怪,因为这不过是近来诸多“短命”建筑名单中的一员,再多的媒体曝光只是增加了名单的长度,却无法从实质上遏止中国建筑的“英年早逝”。
  今年以来类似的事件和报道不绝于耳,“短命”建筑遍布全国各地。难怪建设部得出结论,中国的建筑寿命平均只有30年。
  理论上讲,中国建筑“短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事实上许多建筑并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拆除,问题出在不理性、不科学的规划上。规划的变化,必然导致拆旧建新,当然这样的拆除与建筑物本身的质量和设计寿命毫无关系。在公众追问原因时,当地政府无不以规划为借口予以搪塞,而且这一理由还被使用得理直气壮,大有“规划至上”之势。
  在我国,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被称为公民恒产保护神的《物权法》更是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不得征收。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政府规划的变更,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包括已经依法出让尚未到期的土地,否则就是侵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然而现实情况却相反,政府规划不仅可以处置未开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重新处置已开发的土地,土地用途的改变自然引起地上建筑物的拆建。至此,我们不禁要问,在法治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何以出现“规划成为至上之法”的尴尬局面呢?
  “规划成为至上之法”的原因很复杂,有中国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就有规划不适应新形势的原因,有少数地方政府好大喜功、片面追求政绩的原因,也有一个是法律的漏以及层层授权的原因,将决定公民权利的实质性权力最终交到了地方政府手中,而对这种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到目前为止,“公共利益”的内涵和标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模糊地带,这就等于把认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什么都可以装入“公共利益”这个大口袋。所谓“法定权限和程序”最终也表现为是否列入城市规划及如何列入城市规划。而《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又规定得十分宽松,加之《建筑法》对建筑最低寿命没有强制性规定,更无制造“短命”建筑的问责规定,因此,只要一纳入“规划”,土地使用权收回,公民的宪法和法律上的财产权就再也找不到强力支撑,公民权利大厦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必然坍塌。 
  因此,要想减少短命建筑,就应该强化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堵塞权力无限下放的漏,只有这样,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短命建筑才会减少,中国的城市化才能真正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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