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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询问义务保险公司担责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0:24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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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某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就保单中的“健康告知”等事项询问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告义务拒绝理赔的抗辩理由未得到支持,被判令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9年7月底,黎某之妻陈某曾因右上肺占位性病变等病因住院。同年9月,黎某为其妻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分红性人身保险,保额2万元。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与黎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就保险单中的“健康告知”等事项询问陈某,仅要求黎某、陈某在保单上签字,“健康告知”均由业务员据其了解的情况代为填写。之后,保险公司通知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心电图异常,医院建议彩超检查,不适随诊。但保险公司未要求陈某进一步复查,仅要求增加保费。随后,黎某依保险公司要求交齐保费,保险公司签发保单。2010年3月29日,陈某病故,黎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黎某、陈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陈某因病住院的事实,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有关情况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在与黎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健康告知”等事项向陈某进行询问,黎某、陈某无主动告知的义务,因而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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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审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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