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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首日受伤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2:18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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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原告童某与被告桑植县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7日下午,原告童某经人介绍桑植县某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通风设备出现故障,井下空气流通不畅,导致第一天上班的原告童某与其他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晕倒在工作场地,后被及时抢救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但事后被告桑植县某煤矿以未与原告童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随后,原告童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童某与桑植县某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原告童某诉至桑植县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桑植县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原告童某与被告某煤矿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童某在被告某煤矿的矿场进行井下作业,服从被告某煤矿的安排、管理,按照规定领取作业器材,接受上班制度的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某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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