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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须看清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4:50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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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桑植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21日,伍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包含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伍某于当天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2年。2010年9月8日,伍某驾驶该车经过桑植县蹇家坡乡南门坡村时发生车祸,致使乘车人员覃某受伤,伍某遂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之后伍某将覃某送往桑植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转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3998.06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300元。伍某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未年检为由而拒赔,原因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六条免责条款中第十款已明确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伍某投保的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09年9月22日止,即为签订保险合同的第二天保险公司就开始对车辆事故免责。2009年9月21日投保,2009年9月22日车辆检验到期,保险公司当时怎么不提醒,一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却拒赔,伍某实在想不通,一纸诉状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庭审查明,伍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伍某在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告知书上均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法院对此应予支持。伍某弄清原因后非常后悔,责怪自己当初签字时没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表示要知道不年检不赔就一定会去年检。并提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对这种情况给予提示。通过法院多次调解,保险公司考虑到伍某及伤者的实际困难,自愿赔偿5000元。
  此案告诫广大市民,购买车辆保险及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看清免责内容是否能够接受,对双方是否公平,如果不能接受应当向合同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意见取得一致后再签字。否则,就会有可能给投保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引发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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