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智障人“被罪犯”谁之痛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4:31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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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疯子,三年前离家出走。三年后的今年7月11日,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智障人吕天喜的家人接到三门峡监狱打来的电话,称这位疯子刑期将满,让来接人回家。(9月3日《西安晚报》)

.这样一个荒唐至极的案件,要不是有人存心想让他“顶包”,就是有关机关破案立功心切,抓人凑数,无视基本的法律鉴定程序。无论怎么说,这里面都存在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渎职、失职甚至是徇私舞弊的责任。
然而,更让人心寒的是,法律中存在的大量漏,无形中成全了有关司法人员渎职、失职,有关司法人员甚至完全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来徇私舞弊。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在侦查中,当侦查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会有碍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起诉时,检察机关只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不送达给其家属;在判决后,法院只将起诉书送达给罪犯本人,并不送达罪犯家属和被害人。
一个智障人,他哪里知道刑拘、起诉和判决意味着什么,他哪里有能力为自己辩护或者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我们换一种思路,倘若在刑拘时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那么,家属就会将他是智障人的事实提出,并聘请律师为他辩护,这种错误在侦查时就能制止,即使错误延续到下一个环节,至少也能在起诉或者审判中得到制止。
令人遗憾的是,在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草案中,司法的这种漏似乎并没有改观。有关于侦查中刑事拘犯罪嫌疑人,草案仍然规定: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也不必通知家属。而且,在起诉后,在审判后,也没有增加将起诉书和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罪犯、被害人家属的规定。可想而知,在刑诉法修改后,恐怕类似吕天喜这样的智障人,有关部门仍然可以在刑拘时,以“无法通知”等理由不通知他的家属,而在起诉后和审判后,同样可以理直气壮地不通知其家属,那么,智障人“被罪犯”就无法避免不再重演。
刑诉法在修改时,有必要尽可能消除漏。法律应当规定在刑拘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起诉时,必须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在判决后,必须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司法是解决纠纷,主持正义的阳光职业,司法对于公众尤其是对于被告人、被告及其家属,没有秘密可言,只有消除司法上的漏,公民的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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