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6:37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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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旨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法》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突破了保险对象身份、区域的障碍。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二是突破了劳动关系权利失衡的局面。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突显了五大亮点。一是破解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明确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三是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四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五是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同志们,《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关系广大劳动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无论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法维权,都应当自觉学好用好。让我们高举法律的旗帜,致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共同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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