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延误游客返程承运人担责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0:08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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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游客送到目的地,延误了游客的返程时间,给游客造成了损失,判令运输公司及驾驶员赔偿游客开餐费725元、租车费11000元、住宿费1125元,共计12850元。2010年2月16日,某旅行社承接了广东江门春秋国际旅行社组织的30人旅游团队。2010年2月19日,旅行社将该团队旅客2月20日从景区送到长沙火车南站乘坐当日21时12分长沙至广州高铁的运输工作交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公司便将该承运任务交与挂靠在运输公司的湘C90×××号大巴车实际车主及驾驶员胡某承运。2月20日下午1点多,该旅游团队游完全部行程后乘胡某所驾湘C90×××号大巴车前往长沙乘坐当日21时12分的高铁返回广州,车行至永定区永定大道胡家河时,胡某将车停下换下有问题的轮胎,2时35分准备出发时,车上旅客发现另一轮胎有一裂口,为安全起见,旅客纷纷要胡某再将有裂口的轮胎换下,胡某认为该轮胎裂口不影响行车安全不想再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随团导游电话通知地接旅游团队的负责人王某到场调解,胡某才将有裂口的轮胎换下,出发时已到下午4时55分,到达长沙火车南站的时间为21时30分,该团队未能赶上21时12分的高铁,火车票作废。旅行社为该旅游团队安排食宿车辆,其中开餐费为725元、住宿费1125元、租车费11000元,共计12850元。后旅行社向运输公司及驾驶员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所驾驶的湘C90×××号大巴车挂靠某运输公司,对外以运输公司名义开展承运业务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按约及时将游客送达到目的地,导致游客在规定时间里未乘坐上长沙至广州2月20日21时12分的高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运输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行社诉求由运输公司及胡某连带赔偿其开餐费、租车费、住宿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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