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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住“五个坚持”深化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更新时间:2018-03-19 12:27:55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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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其中化解社会矛盾是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抓好这项基础性工作,既肩负重任,又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紧紧把住“五个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推向深入。

一、坚持严格执法,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化解矛盾
执法办案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关系极大的破坏,是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执法办案的过程是控诉犯罪、打击犯罪、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其本质也是解决矛盾、协调关系的过程。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办案工作,严打犯罪,用执法办案的成果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群众财产利益的侵财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二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在更深层次上预防和化解矛盾;三是强化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将因司法因素而导致的矛盾减少到最小状态。

二、坚持区别对待,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矛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现实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当前,我国的社会形态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许多犯罪是由人民内部的利益纠纷冲突而引发,处理这些犯罪,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如外来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犯罪等,除严重犯罪应依法严惩外,轻微犯罪一般应采取宽缓政策来处理。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底层,对整个社会有一种自然的不友好的心态,如果对这一部分人一味的严刑峻法,反而会激起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和怨恨,一旦他们回归社会,就会成为极不稳定的安全隐患。依法对弱势群体犯罪适用宽缓政策,能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更有利于他们弃恶从善;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根据未成年人性格和行为可塑性强的特点,除个别主观恶性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人外,一般也要采取宽缓的政策来处理,让他们能感受到,只要真心改过,一样有出路、有前途、有未来,防止出现“破罐子破摔”、“二进宫、三进宫”等现象;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一般也应依法适当从宽处理,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宽处理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注重宽缓政策的落实,从政策层面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矛盾激发的概率。

三、坚持服务延伸,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调和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更应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评判标准。从传统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主要以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主要目标,体现的是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已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角色和定位的转变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增加新的内涵,不仅是犯罪的打击者,更应是因犯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者,从而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服务,侧重体现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并作为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抓紧抓实,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行为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检察执法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促进稳定的过程。注意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检察工作之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坚持机制创新,用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解决矛盾
机制创新是检察机关角色和定位转变后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必须对以往的工作制度、工作要求进行回顾、清理、总结,并结合化解矛盾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各项工作机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规范,保证这项工作有条不紊、有章可循,实实在在解决检察环节面对的各种社会矛盾,防止“一阵风”和“走过场”。同时机制创新还必须遵循“立足职能、严格依法、方式灵活”三个原则,不能标新立异地提出超越检察职权、不切实际的举措和方案。基于此,机制创新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完善创新矛盾发现排查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社区、乡镇、工矿企业,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积极开展下访、巡访、设立乡镇检察联络室等工作,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并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完善创新涉检信访接待机制,重点是完善首办责任制,把矛盾解决在信访第一次。要落实好检察长接待日制,对重大复杂的涉检信访,检察长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息诉罢访的对策;三是要完善创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办案机制。刑事检察工作要以完善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重点是不捕、不诉、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把加大查办贪贿、渎职侵权案件力度作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的重点,特别是完善查办大、要案件的工作机制。民行检察工作要把完善创新息诉说理工作机制作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息诉服判案件质量标准;四是要完善创新检察宣传机制,重点是抓好以案说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

五、坚持从来治检,用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任务要靠检察干警去执行、去完成,干警的能力强不强,作风好不好,管理得严不严,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对干警高标准、严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防止因办案质量不高而引发矛盾。办案的质量与矛盾的发生直接相关,高质量的案件能化解避免矛盾,而质量不高的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已有的矛盾,而且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推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应有之义;二是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防止因作风不实而引发矛盾。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纠正不负责任,冷硬横推、久拖不决的等不良作风。要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行为标准,严肃办案纪律,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办案和不公不廉等问题的产生;三是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止因监督不力而引发矛盾。要认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检务督查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同时要积极引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落实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把检察工作的全部和全过程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防止检察权力滥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措施,为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系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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