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扣留押金是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8-03-19 12:39:34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本站编辑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1月28日,本报收到一名名叫戴爱林男子的来信和一张押金条的复印件,信中恳求讨回1000元钱的押金。记者随后按信中的联系方式致电戴爱林。
戴爱林介绍,他是常德澧县人,原来经过朋友介绍,于2008年11月到桑植县步行街某茶馆厨房工作,茶馆陈老板分四次从工资里扣了2000元钱的押金。2009年9月,戴爱林提出辞职,在离开之时,陈老板不在家,让其丈夫结算了工资,但未退还其押金,并承诺以汇款的方式汇入账户。3个月的时间过去了,陈老板还是未汇款,戴爱林多次催讨,但这位陈老板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来经熟人协调,陈老板勉强汇了1000元钱,剩下的1000元坚决不承认。
  了解情况后,2月3日,记者来到桑植县劳动保障局,据桑植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袁荣生介绍,近日,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了一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转接过来的信件,写信人正是戴爱林。但由于信中资料及内容都很不全面,戴爱林本人又在外地,劳动监察大队正告知戴爱林补充材料,同时,开始联系茶馆陈老板,但多次联系不上。
  袁荣生表示,次日会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步行街仙踪林人文茶馆寻找陈姓老板,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补充调查经核实,如果未有回应,执法部门将依法送达处罚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后对方还未给予答复,便送达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执行处罚决定,3个月内可向县法院起诉,执行强制处罚。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袁荣生还告诉记者,据往年数据统计显示,每到年底处理拖欠工资的案件比较多,但像这样扣留押金的投诉几年都很难有一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陈老板扣留押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事情发生时,受害劳动者直接来监察大队投诉,事情就不会这么久了还未得到解决。
  袁荣生表示,在日常调查过程中,一些受害群众没有法律意识,往往向调查人员隐瞒真相,出现问题时也很少有人及时投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现在就业越来越难,劳动者怕得罪人又怕丢工作,往往只有很被动地去接受。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应该自觉守法,主动保护自己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还需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发生问题时要及时处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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