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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宗族制度文化(三)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2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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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宗族组织对土家族乡村治理的影响

  对土家族传统社会而言,家庭、宗族是其社会结构的基础。宗族不仅承担治安、司法、赋役等基层政权的管理职能,而且担负教化、教育、互济、公益建设等自治职能。在社会结构系统中,作为联结国家与民众的中介层次,宗族组织重构了地方社会系统与国家统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它在延续宗法关系、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消解了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力,引发了不同形式的族际冲突,成为乡村社会平稳发展的破坏性力量。

  一、土家族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宗族组织是土家族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当我们深入研究土家族传统宗族制度文化时,就会发现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担负着重要角色,享有对族民的全面管理权,并与乡村治理精英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在土家族乡村社会结构中,宗族以自己特殊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表达方式,为民间营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与保甲组织结合在一起,填补了国家行政和广大乡民之间的“权力空隙”。宗族组织和保甲组织孕育的乡村精英,成为乡村自治社会中的重要力量,这种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生既体现出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努力,又体现出国家、地方、民众在乡村治理框架中的互动关系。

  宋元以后,封建王朝对宗族自治的鼓励与支持,使宗族制度成为保甲制度的强助,乡村社会“保甲为经,宗族为纬”的控制网络得以完备,宗族制度与保甲制度共同构织了乡村社会控制的天罗地网。宗族制度以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弥补了保甲制度的不足,因为血缘关系才是乡村社会最主要的可利用的互助资源,撇开宗族势力的支持,保甲制度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因此,宗族组织才是土家族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费正清认为,中国家族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元是家族而不是个人,族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从社会角度看,村寨中的土家人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事实上,宗族制度才是土家族区域社会乡村自治制度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保甲制度与宗族制度息息相关、互为依存。

  于建嵘博士在《清末乡村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一文中,详尽地分析了宗族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他认为,宗族组织是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保甲组织是以一定地域为联系的户与户的组合,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自然村大都是宗亲的生活聚集地,保甲的“户”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定居人户的保、甲两级编制通常与自然村聚落或地理区划相结合。如果从职能方面来看,宗族组织与保甲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教化族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许多宗族的族规的基本内容就是:敦人伦、崇孝悌,以正纲常;  “安分睦族”;无犯国法;完粮纳税。这些族规具有封建法律的强制性。所谓,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

  但是,保甲组织不能等同于宗族组织,乡村自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宗族自治。村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而保甲则以在一定区划内的户为基础的。杜赞奇根据对华北农村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证明了这一观点,保甲或里甲的划分与设想中的十进位制并不完全符合,而且到了清末,“牌”、“十家”等划分渐渐以宗族为基础。具体表现为:一牌不一定非得10户组成;牌中往往包括居住并不相邻但却同属一族的人家。

  保甲组织领袖与宗族组织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宗族制是按家长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族长被视为宗子,为一族之尊,为“子姓视效所关,宗族家务所系”,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背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一般乡村,大多数系集族而居,其族长不仅具全村之行政权,凡涉于民间诉讼案件及族中私事,亦有处决之权。族权在明代后期业已形成,至清代则更进一步强化,终于与封建政权配合,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族权是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义田)、族谱联结而成,族长、房长则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族长一般由族中辈分最高而又年长有“德行”者为之,“由全族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之;”“族中殷实廉能者任之”;“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族中各房立房长,管理本房事务,由族长、族正择年长公正明白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

  宗族是微缩了的社会,族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当族权依附于政权而获得长足发展时,它便成为一支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叶娟丽博士在《我国历史上宗族组织的政权化倾向》一文中,阐述了族权在基层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她认为,族权不仅反映着宗族的构成内容,而且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族权一般有严密、固定的组织形式,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代表。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是个体农民经济,在当时的条件下,利用族权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进行控制较之单纯靠地方政权的力量更容易奏效。同时,与个体家庭相比,宗族组织在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政治环境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此外,在阶级对立存在的情况下,利用宗族的血缘关系,结合地方保甲,对不同阶级不同等级的族众进行联系控制,既适应了中国农民历代相沿、矢志不忘的伦常需要,也利于封建统治的巩固。所以,利用族权进行统治就成为封建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尤其是明朝以后,封建统治者把一部分行政权、司法权和审判权交给族权去行使,并予以法律上的保证,使族权部分地具有了政权的性质。如清朝,在普遍存在聚族而居的乡村社会,尤其是宗族势力较为强盛的江南乡村,其保甲制度——基层政权组织常与宗族组织合而为一,国家统治者鉴于此种情况,对保甲制的实行也有变通规定,允许在“保甲不能编、查”的同姓聚居之地,不设保甲,而以“族正”代行保甲之责。即使在保甲组织与宗族组织并存的地方,保正、甲长或由巨户大族指派,或由巨户大族的首领直接充当,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受宗族影响较大。

  明朝以后,封建政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由于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统治阶级感觉到仅仅凭借政权、保甲制度来控制乡民已不够了。另一方面,随着聚族而居和家族组织的发展,族权已有一定的规模和比较固定的形式,其作用也日益加强。这一时期,建祠修谱逐渐变成社会普遍现象,联宗的范围有所扩大。有不少宦家巨室制定族规,作为控制族众的纽带;有少数官僚富商建立族田义庄,作为联系族众的物质条件。宗族组织加强了,族权也进一步扩大了,当然,这种族权的扩大还与封建国家、各级官吏以及封建文人的提倡分不开,他们的目的,一是尊祖敬宗,发扬孝睦之精神;二是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如明代较早提倡族权的名儒方孝儒,在提倡睦族的同时,又十分强调它的政治作用。当然,族权的这种政治作用在明代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先是建祠修谱置族田,实行睦族收族,继而由睦族收族对族众实行训诫,又进而实行家法制裁。随着族权的日益滋长,乡民族众所遭受的族权压迫也越来越严重。这种新形成的族权就是“祠堂族长的族权”,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与祠堂、宗谱、族产相结合;二是族长由宗子继承变为从族中殷实绅士推举;三是与封建基层政权相结合,逐渐变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的重要控制力量。

  二、对抗国家控制力量的隔离墙

  在缺乏官民充分沟通的传统乡村社会中,宗族是乡民分享政治生活、集体抵御国家权力渗透的公共领域。自元、明土司统治以来,土家族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颇有势力的强宗大族,他们利用宗族组织加强对族人的宗法统治,把宗族改造成封闭性的自治团体,在宗族与国家发生利益对立时,族长们又借助宗族势力来抵制国家权力,与地方政府抗衡。张星久教授从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视角,阐述了宗族势力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国家公共权利的破坏作用。他认为,在漫长的农业社会,宗族组织及宗族势力往往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力量。“一旦我们转换了观察问题的视角,跳出了原来的思维方式,就会发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组织力量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差异甚至利益冲突的一面。这种差异和冲突首先可以从国家的自主性方面得到说明。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语境中,国家虽然在本质上意味着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统治,但是一方面国家这种政治统治代表的是阶级整体的统治,反映的是某一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这种整体利益有可能不同于、超出于本阶级成员的具体利益。这样,基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需要,就可能引发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社会某一阶层在利益上的差别、摩擦乃至冲突问题。”

  由于封建专制国家“私利独擅”的自私性格,不仅使最高统治集团与广大劳动群众处于对立之中,也必然与包括官僚集团、乡绅在内的统治阶级其他成员发生潜在的紧张与冲突。

  从乡绅、宗族势力等基层民间力量的角度看,他们也有属于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生存空间。许多研究成果表明,从乡绅以及宗族、家族关系中成长起来的权威属于一种“长老权威”,其权威的合法性并不来自官府授予,也不是凭借其所拥有的财产实力,而是依赖于他在家族中的辈分,以及对地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贡献,如巧妙地应付兵匪的骚扰和官府的苛捐杂税,热心从事地方的教育、治安、救济慈善事业以及民间宗教活动,等等。这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实际上也存在着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治体系之外的基层社会或“乡土社会”,这种乡土社会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国家只能利用家族、宗族中的长老或乡绅等“乡村内生权力结构起作用”。关于这一点,费孝通甚至认为,由于地方自治的存在,中央的权力一般并不直接“进入与人民日常生活有关的地方公益之中”,政府自上而下的“单轨”式权力运行过程实际上“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

  总之,像乡绅、宗族势力这类支配着乡村的“内生权力结构”固然有着与专制国家共生、同构的一面,但也的确存在着与国家疏离、差异乃至紧张冲突的一面。

  那么,这种乡绅、宗族长老支配下的地方自治在政治上意味着什么呢?正如前面所讨论的那样,从理论上讲,各种地方自治力量以及地方自治的存在,客观上势必会对国家权力的膨胀、扩张起到屏障、遏制作用。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结论也为许多研究成果所证实。比如早在20世纪40年代,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就根据自己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多年调查研究指出,中国的专制政治中存在着两道防线,使可能为暴君的皇帝不致为暴君。第一道防线是政治哲学里的无为主义。因为无数的经验教训使人看到,在法律范围不及的皇帝的专制政治下,政府的有为只是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开快车,一旦单轨上的火车开快了,皇权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最后遭殃的还是人民。而在中国的政治智慧中又缺少用宪法来控制权的理念,于是只能采取政治的无为主义来“软禁权力,使它不出乱子”。第二道防线就是通过绅权的作用形成地方自治,把政治分成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把中央“悬空”起来,使专制的皇权不能直接进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于是人民在履行了有限的义务后,就可以享受较大的生活自主权。“这一研究成果让我们看到,尽管乡绅、宗族长老们也会追逐个人的私利,尽管中国社会中也存在着官绅勾结、鱼肉百姓的一面,但是总的看来,乡绅、宗族长老支配下的地方自治实际上是帝制中国的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调节、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对于平衡帝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缓解那种横暴的、非理性的专制政治对社会带来的全面破坏,客观上具有积极作用”。

  蔡高峰先生的学术观点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他在《宗族制度下的“乡村自治”》一文中,透彻地分析了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乡村自治是长期延续不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皇权与族权绅权、社会高层结构与低层结构之间争夺与退让、斗争与妥协的结构。中国历史曾是中央与地方长期争权的历史,宋以后消除了地方势力飞扬跋扈的弊端,但中央政权的统治力仍无法伸达至基层。为防止地方豪强势力的扩张,中央制定了关于官员任职制度的“回避法”,即禁止官员在本州县任职。这样,一个中央任命的县官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可能连当地的方言都无法听懂,就不得不与当地士绅密切合作来治理自己的辖区。因此,在基层社会中,宗族、乡约、村社等自治性组织实际上起着主要作用。官府的保甲制则常根据士绅的意愿加以变通,否则,若触犯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以不合作来抵制,且官府指定的保甲长职卑位低,确难履行职责。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时说:“中国的治理史,乃是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城外地区的历史,但是,除了在赋税上得到妥协外,帝国政府的城外地区扩展的势力不可能长期成功”。

  尽管如此,乡村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在更多的方面仍表现了一致性。首先,士绅阶层的存在。士绅基层是地方利益的代表,他们所受的儒家文化教育使他们认同于国家权力的正统规范,而且地方上最有名望的士绅往往是那些退居乡间的官僚,他们总设法向民众灌输忠孝节义思想,使乡村社会与政府协同一致。另外,宗族与国家在正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有着广泛的一致性,政府承认宗族权力在地方上的存在,并利用它来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基础,宗族则扮演着国家政权基层组织的角色。乡村自治组织是生产力低下的农业国家内中央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延伸,并以其特有的权力和普遍的约束力填补了国家权力无法达到的真空。宗族自治对于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也造成许多消极影响。

  其一,一个宗族组织往往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体、一个封闭的社会。组织之间彼此相对隔绝,缺乏联系和交流。自然经济下互通有无的交流也没有必要,而封闭的社会又反过来保护了自然经济,增强了它对商品经济的抵抗力。中国在唐宋时期封建经济就已发展到成熟阶段,远早于西欧各国,然而到鸦片战争时,中国一直未能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未能产生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中的缘由固然很多,但与中国社会底层结构中宗族团体的闭塞不无一定的联系。

  其二,在以家族为主体的乡村社会中,团体利益、家族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服从家族的需要,必须符合一定的群体利益。追求个人名利是不可能被提倡甚至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一个人在家族或是团体的名义下做出的行为即便有些过激,也会得到赞许和称道,或是得到道德上的声援和同情。家族是个人的强大后盾,它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提供物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一个庸碌的人也可以在家族的羽翼下风光地度过一生。因此,传统的乡村社会缺少培养个人进取精神的土壤。

  其三,中国民族传统观念中浓重的乡土意识和安土重迁思想,中国旧式农民头脑中的很多落后观念,均与长期的宗族自治有很深的渊源。首先,宗族制度下的乡村中,每个人在其间都有自己众多的社会关系,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位置,一旦离开了村社,他也就失去了对这个整体的依靠,而且在别处他很难被其他社会团体所接受。其次,传统社会中,土地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和最珍贵的财富,但土地却无法随身带走,而在外乡又很难重新获得土地,因此,中国的农民总是固守着家乡的那一点土地,不肯轻易离开家乡。摆脱不了土地的束缚,走不出乡间狭小的天地,使中国农民缺少美国早期农民那种一往无前的开拓精神和勇气,而保守狭隘、目光短浅等落后思想经过长期的历史沉积,成为中国旧式农民共同的弱点。此外,宗族组织对外来人是排斥的。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进行调查后说:“我未听说一个外来人需要在本村住多久才算本地人,但却听说过,外来人的孩子,虽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作外地人”。一个人在异乡很难立足,久而久之,便对外部世界产生畏惧心理,再加上对乡土的眷恋,安土重迁思想便逐渐在人民头脑中根深蒂固。

  最后,宗族自治造成了社会高层结构与低层结构的分离。传统社会中,下层民众远离国家权力中心,而国家政治生活全由官僚所垄断。因此,民众与政治是绝缘的,他们认为,无论是谁掌握权力都与之毫不相干。因宗族制度的发达,人们关心的只是家族的利益,心中只有家而不知国。而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严重脱节,使下层民众的头脑缺乏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观念,当外族人人侵时,也无法汇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以御外侮。

  宗族自治作为生产力低下的小农经济同宗族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表现了其存在的必然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整合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然而,当社会步入商品化时代时,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迫切要求打破地区界限,在一个广阔的地区内实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封闭的宗族自治组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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