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民俗风情

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宗族制度文化(二)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2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第二节  宗族的社会功能

  在土家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宗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通过与地缘的结合,渗透于乡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土家族传统社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组织,承担着祖先祭祀、族人互助、族内自治等重要的社会功能。

  一、祖先祭祀

  祭祀是宗族的一项重要的礼仪活动,通过祭祀祖先这种形式,来强化血亲共祖的观念,可以形成一条无形的纽带,以加强家族内、宗族内的相互联系,巩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上下尊卑秩序,维护家庭、家族团结。在许多宗族族规中,免祀被当做是对族众的一种处罚方式,实际上等于将其逐出族外,所以,参加宗族组织的祭祀活动,实际上又被看做是族众获得宗族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认为祭祀实质上是通过礼仪活动来达到增强宗族内部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文化信仰活动的意义。

  祖先祭祀的形式不外乎祠祭、墓祭、家祭三种。“祠祭者,通族合祭,每岁或再举或一举。再举则春以新正或仲春或清明。秋冬以仲秋、重阳或孟冬朔及冬至。各从其俗,其俗不一致。一举者或春或秋或孟冬、冬至,亦不一致。其仪皆用羊豕庶羞行三献礼,家长或有爵位者主之。祭毕而宴,或分胙,即古致膰燕毛之遗也。墓祭,岁数举,春以清明寒食,谓之清明会。新亡者多于社前,冬自十月朔迄冬至,谓之送寒衣。当阳人日扫黄叶,此外新正岁除日亦祭之,俗云朝祖。然皆以清明为重,咸具酒馔、鼓乐至墓所,奠毕群饮。家祭,以中元及父母生忌日为重,必具供馔,焚袱谓之年羹饭。若塑望荐新及四时令节之祭礼皆较示,此各邑祭先通行之大略也。”这三种方式中,以合族共祭的祠祭和墓祭最为隆重,其睦宗收族的效果也最为显著。

  在土家族地区,各宗族组织对祖先祭祀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吴氏建始族系支谱》中的《吴氏家族规约》对祭祀活动有专门的规定,“祭祀,每年分为春秋二祭。春祭定于二月十八日,秋祭定于八月十八日。但有特别情形时得由家族会议公决延展之。凡合族长幼男女必须齐集,但年逾七十以上及身在十岁以下者得不拘束之。祭祀永远定为拜跪礼。祭祀以三房中之年长尊者主祭中龛,次长次尊者分主昭穆龛,其余陪祭均按三房分配之。祭祀仪节另定之”。

  土家族地区的祖先祭祀可分为祠祭、墓祭和家祭三种形式。祠祭是在清明、冬至两个节气时,宗族族众聚集于祠堂内举行的一种春、秋祀典活动。有的宗族只在重阳节时祭祀,谓之秋祭,也称岁祭。祭前,一般要在宗族中挑选人品敦厚者数人,轮流筹划祭祀仪式,置办祭祀器物。每年的重阳节前二日,他们就要选买羊、豕,准备祭祀用的器具,在神主前牌立纠仪二人,主祭、陪祭及执事人等都要斋戒沐浴,先期到祠堂住宿以便熟习祭仪。开祭之时,“长幼尊卑,遐迩咸集,遵家礼肃恭致焉”,“凡主祭与祭,均宜诚敬将事,如对先人”。在举行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各宗族都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格式化的礼仪式程序。一般来说,各宗族在祠堂举行春、秋两个大祭时,不仅要置办丰盛的祭肴,还要宣读正式的祭文,祭文的内容多为歌颂祖先功德,说明宗族来历,号召族众光宗耀祖。宣读祭文之后,多数宗族“尤必于祠宣讲家训、家规,使贤者益贤,愚者渐明。是或入耳警心,从善去恶之一道也”。最后,族人在宗祠内“食祖宗之酒醴”,食毕,祭祀仪式结束。

  墓祭,一般是在每年的清明或大寒日。祭日,族人在族长或族中年长者的带领下,去祖先坟墓拜祖致祭。与祠祭相比,墓祭的仪式比较简单,所准备的供奉之物也少得多。墓祭时,也必须宣读正式的祭文。例如,长阳《覃氏宗谱》所载的墓祭祭文如下:“于惟某亲,某岁辞尘,魄归斯上,历有岁年。节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追慕。谨以洁羞,粢盛祗荐岁事。伏惟尊灵,歆兹一滴,永奠无虞,福垂后裔。尚享!”墓祭时,一般还要连带祭土神。祭祀土神的祭文内容如下:“今以某之某亲,安厝斯也。某以吉日,躬修岁事,惟时保佑,端赖神庥。谨以洁羞、醴粢,用伸虔祭。伏惟尊神来歆来格,永垂福庇,尚享!”家祭,又称“祭家先”,是在每逢过年过节和农历每月的初一、十五时,于各家各户举行的对本族本宗列祖列宗的祭拜活动。土家族各户堂屋正中的神龛上都供了本族祖宗的木质牌位,称为“祖宗牌”。尤其在过年和清明节时,都要把祖宗牌位取下来洗干净,再上香、上酒、上茶,如仪供拜。家祭,就其祭祀方式而言,是一种私祭活动。在有的土家族地区,家祭供奉的“家先”除本族的父系血亲祖先外,还包括土王在内。将并无血缘关系的土王与本宗族血亲祖先一并供奉的家祭习俗,反映了土家族宗族祭祀的地域性特征。

  二、族人互助

  一般的宗族在其族规中,都有要求族人在生产和生活中互相帮助的条文,其中主要包括共同建设公共设施、互相提供劳务、扶助弱者、充实义仓等。

  聚族而居是我国古代居住的基本格局,一个家族一般地居住在同一个村落里,这样,就必然会有一些公共设施,需要族人共同承担建设和维修的任务,例如修筑道路、打井挖渠及其村落围墙的修筑等,这自然需要族人出工出力。由于每个家庭劳动力多少不一,也有的家庭缺少劳动力,因此,一般都本着平均分摊的原则,有力的出力,无力的出钱,实在无力无钱的不强求,体现出对弱者的照顾。

  宗族内还提倡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内人手不足的问题。在农忙季节,在劳力、畜力上互相融通交换,这是宗族对族人最起码的要求。关于救助族内弱者,不仅是各宗族族规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都加以鼓励的。因为宗族对弱者的救助,无疑是对国家执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替代,起着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作用。汉代时,崔寔在劝导乡党互助时说了这样一段话:“三月,是日也,冬谷或尽,堪麦未熟,及顺阳布德,赈赡贫乏,务施九族;……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弱不能自荐者,分厚撤重以救其寒;十月……五谷既登,家储蓄积,万顺时令敕丧纪,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族人共兴举之。”在这里,崔寔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提出了对贫困族人不同的救恤措施,甚至提出族人应帮助贫困家庭办理丧事,共同捐助发丧。此外,对于无依无靠的族人,家族也必须给予救助,帮助他们度过晚年。当然,多数家族根本就做不到这一点。

  义仓,最早产生于隋代,它是指各地方为防饥荒而设置的粮仓。《隋书·长孙平传》中写道:“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里巷,以备凶年,名日义仓。”“尽管最早的义仓属官方所置,但却是地方性质的,只供本地百姓使用。因而,宗族都对兴义仓持支持态度,并积极帮助官府完成办义仓的任务。义仓的设置,对于解决贫困人家的青黄不接以及解决区域性的严重灾荒,帮助人们度过荒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里体现出了人们储粮防饥和互相救助的思想。因为充实义仓时坚持“贫富差等”的原则,而出义仓时则基本上是平等使用”。

  土家族的族人互助在生产及生活领域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开展生产、生活互助,是土家族宗族组织的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其互助形式有族内“帮工”、“换工”以及房族之间的经济救助。例如,如遇族人家中生产出现困难,族长会主动出面邀约同族人等帮其耕种,谓之“帮工”。另外,族内某家娶亲、办丧事时,同族亲友也必须前去“帮工”。土家人称娶亲为“红会”,从请媒到迎亲,主家会主动上门请同族亲友前来帮助打理婚事。土家人称办丧事为“白会”,同一宗族内不论谁家死了人,大家都会主动来到丧主家,一来劝慰死者家属,唱孝歌闹夜守灵;二来协助筹划办理丧事,直到把丧事办完。“换工”,一般是以工换工,以工还工。“换工”的对象和时间长短,要根据生产需要决定,当挖土薅草、栽秧、打谷等农忙季节时,族内之间的换工比较频繁。个别生产面积大、劳力少的农户,无法以工换工时,也可以拿钱、粮抵还。

  土家族的宗族组织内部,成立有各种社团,以应付天灾人祸,开展经济救助,土家人称这种社团组织为“邀会”。例如,在围猎“赶仗”活动中,土家人成立有“媒山会”,以处理意外伤亡事故。土家人上山打猎,必邀伙聚众,邀会结团,并推选族中干练有谋的老猎人为会长,主持围山打猎事务,负责猎物分配及安置伤亡人员。每年农历二月八日,是土地菩萨寿诞日,族长会邀集族内族众,出钱办会,杀猪宰鸡,聚会于宗族土地堂,祭拜土地神,并由各家筹措一定的钱、粮,充作族内公共经费,作救济族中贫困族人之用,谓之“土地会”。另外,土家人还组织了“老人会”,帮助族内的孤寡老人。族内各家于秋粮收割时捐赠一定的钱、粮,存放于宗族祠堂,一则用于族内无依无靠的孤老平时生活;二则待他们去世时,作为办丧之费用。

  三、族内自治

  宗族,是一个自然形成的较为松散的自治团体,它对于国家政权统治下的基层社会的自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明清时期,宗族组织与里甲制度、保甲制度相结合,逐渐演化为乡村社会的政权组织。在封建社会,宗族作为国家组织系统向家庭延伸的一个环节,在聚族而居的村落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家族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持宗族内部秩序,二是防止外来侵扰。

  维持宗族内部秩序,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族规,防止出现偷窃行为和其他侵犯族人利益的行为,以使族人生活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对于发生的偷窃、破坏、赌博等行为,一旦发现,宗族必给予严惩,其严厉程度往往超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但这却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宗族是在代替国家执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

  防止外来侵扰,实际就是宗族组织的自卫职能。一般说来,相邻的宗族之间,多数都能友好相处,甚至世代相互通婚。但因地界、水利、田产、牲畜、放牧等事,往往经常产生矛盾和纠纷。而当时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纷的主要途径是宗族之间的调解,由当事双方的族长或其他主要人员坐在一起协商解决。当事双方的族长或其他主要人员往往都站在本族当事人一边,为本族当事人争理、争利,这样,就很难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相反,往往使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宗族之间的对立。解决宗族对立,靠的是双方实力的较量,往往是靠两个宗族之间的“械斗”解决问题,因而“械斗”事件在古代是经常发生的。而为了保护本族人的人身安全,宗族一方面构筑村落围墙,另一方面训练族众,使他们成为“准军事人员”。

  在传统的宗法社会里,族长是宗族组织的维护者和领导者,掌管和主持宗族内部一切事务。明清时期,作为政府嘉许和鼓励的基层自治组织,宣恩县土家族各大姓基本上都设有族长一职,并且一般由族内德高望重、家道殷实、公正无私、成绩卓著的人来担任。一旦某人被推选为族长,宗族成员赋予他的权力也是极大的。凡宗族成员有故意违反宗族规定的,族长亦有“于不抵触国法范围内用家法酌予惩罚”的权利。

  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各宗族族长对本宗族成员的管教是相当严格的。对亵渎尊长、扰乱家礼、蔑视族权的族人可以在族内私设刑堂对其进行杖责、罚跪、罚款等;对渎乱伦常、犯法乱纪、祸及宗族的“狂妄之徒”可以直接将其捆送官府,由官府处置;对于“罪大恶极”的族人,如发生偷盗、寡妇通奸、少女失贞等有辱宗族名声之事时,可以将其打死、吊死或淹死。宣恩县的《侯氏族谱》中就较详细地记述了侯氏宗族族长所拥有的权力:

  (1)族内有人犯偷、抢罪者,可以处活埋、掀天坑(天然形成的深坑),并召开全族大会通过、执行,以戒后犯。

  (2)违犯家规者,罚跪在堂屋中给长辈磕头赔礼;不服者处打竹板、打耳光、罚长跪,一跪几天,待其认识错误,找到保人取保并保证今后永不再犯。

  (3)犯国法逃跑者,族长有权组织全族人将其捉拿归案,交官府惩治,以免株连九族。

  (4)全族中不孝顺父母者,族长有权将其送官府,治其不孝之罪。

  (5)如外族有人欺负族内人,由族长出面“说理”解决。

  宗族是通过血缘纽带关系紧紧缠绕联系起来的。为了维系宗族血缘亲情,宗族成员之间就必须相互救济和帮助,并且随着血缘宗族意识的强化,使得“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的宗法观念渗透并深植于宗族成员的头脑中,成为支配宗族行为的无形力量。宗族械斗便是受这种意识及观念的影响与驱使而引发的。

  孙秋云教授在《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一书中指出,明清时期,宣恩县土家族地区人们为了抗击天灾、抵御人祸,经常相互救助、缓急相济,再加上交往时受到伦理、乡规民约、法律的制约,宗族间发生摩擦与械斗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强宗大姓聚居之地,宗族间因“讲族、讲姓、讲狠”而发生冲突的“宗族械斗”事件确实存在。例如,在沙道栏杆坪覃、朱两姓当时宗族势力十分强大。覃氏宗族中覃三娃为当地宗族首领,人称覃三老爷,据说别人路过其门前若骑马都必须下马牵行;而朱氏宗族凭着人多族旺,加上有官府做后台,也在当地独霸一方。但“一山难容二虎”,双方常常因争夺地方霸权发生争斗,互不示弱。后来朱氏收买田家堡上一个叫“田泡子肉”的人在路上将覃三娃杀死。覃氏宗族大怒,纠集覃姓成员100多人冲到田家堡大肆进行烧杀抢掠,田家堡几十户人家纷纷出逃。由于没有抓到凶手,覃氏族人仍不甘心,又将死者棺材摆在另一田氏宗族成员“田大种人”的堂屋里,并将“田大种人”捆在棺材下令其垫尸。又如,在高罗乡埃山村,当时李氏宗族势力比较强大,族长李虎成又任高罗乡乡长,有刀枪、人马。而田姓为土王后裔,是“本地人”,人多势众,可谓是地方上一霸。有一次田姓成员田东山到李虎成家去借搭斗(田间收获稻谷时用的农具),与李家的人发生了争执,田东山被打。田氏宗族得到消息,立即纠集一大批人,拿起“家伙”(诸如火枪、柴刀、锄头、长烟杆等)赶到李家,并与李家人打斗起来。后来李虎成由于害怕,连忙骑马逃跑。田姓又奋力追赶,一直追到离埃山四十多里的板寮才转身回来。李虎成逃脱后,一个多月都不敢回埃山。可见,历史上的土家族地区,其宗族组织作为乡村社会生活中的自治团体,始终紧紧地将宗族成员团结在一起,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旦与其他势力发生冲突时,人们在宗族意识的驱使下发出的威力与能量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宗族组织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是破坏乡村社会安定的一种潜在力量。

张家界旅游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有署名为特定的作者稿件外,本文为张家界旅游网编辑或转载稿件,内容与相关报社等媒体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

复制本文地址 收藏 打印文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