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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政治制度文化(三)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9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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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借鉴中国历代乡里制度的经验,特别是在吸收了元明时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史载:“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清代,“保甲制已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所及几乎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保甲成为清代乡里制度最为核心的制度。
  
    一、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以后,为稳定那里的乡村社会秩序,解决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的乡村社会失控,于是,把汉族地区盛行的保甲制度推进到土家族地区。“土民客家应一例编甲也。查土司地方,江西、辰州、沅、沪等处,外来之人甚多,有置有产业,葬有坟墓,居住三十五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称客家,不当土差。切思川蜀等处,凡居住三十年以上,置有产业,丁粮俱准为土著。今既有产业,居住年久,应与土民一例编甲,以便稽查……”于是,从清朝初年开始,土家族各地纷纷建立了保甲制度。
  
    据历史文献记载,永顺县于“乾隆七年,饬请保甲。知县王伯群亲历乡城查点,将本城内外及四乡各保,共编为二十字号,城内外分为城、厢二字。乡十八保编为时、和、世、泰、人、寿、年、丰、正、德、利、用、厚、生、万、邦、咸、宁一十八字”。雍正八年(1730年),“保靖县将旗改为都,各都设立乡长一人。其所以改旗设都者,不特勘丈田亩可以按都设里,按里均赋,即编查保甲之后,凡保正甲长牌头,各有都名,而遇事亦易稽查。其所以设立乡长,原令其子都内村庄,宣讲圣浙。但编查保甲,亦可于各都内先令其逐个挨查,以免前役之滋扰”。保甲编排之规定:十牌立一牌头,十户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若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其少数编之。
  
    保甲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有三:其一,负有防御性的保安职责。“每十户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凡属甲内人民,各置兵器一件,甲长置锣一面,保正置鼓一面,或铳一竿。”其二,编制赋税册,作为征收赋税之依据。各保甲长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黄册,理顺田地与户口关系。“各布政使严饬该道府,责令州县,查照旧册,著落保甲,逐一清厘。”其三,维护乡村治安秩序。“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件,地方官悉惟该役是问。”“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和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土家族地区建立的保甲组织是州、县政权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清王朝统治乡村、强化集权的有力工具。当土司政权退出历史舞台之后,面对乡村社会原有权力格局的变迁以及原有权威力量的消失,清王朝迅速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保甲制度,作为土司制度的替代制度来重建土家族乡村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权力格局。应该肯定,这一制度为维护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甲制度对土家族社会的影响
  
    保甲制度是国家政权面对高度分散聚居的传统乡村社会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效益的控制制度,它使乡村社会管理正式成为政治体系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共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和控制乡村社会的每一层面和每一阶层,这一制度对土家族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及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保甲制度冲破了土家族社会原有的宗族势力,实现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直接干预与管理。“在农业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南方,血缘关系扩展为宗族。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对于土家族地区这样一个长期封闭的社会,血缘因素和宗族势力的长期结合,形成一种排斥任何外来权威力量的强大势力,以至国家政权的干预常常在这一地区失灵。保甲组织的建立,提供或培育了一个集权威载体与上下中介角色于一身的理想的附着体,为沟通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找到了一个媒介。而居民直接参与其中的保甲组织,可以摆脱宗族势力的控制,使居民成为一个相对自由的政治人。因此,保甲制度的建立,加大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扩展的力度和深度。
  
    保甲制度的建立为士绅阶层的产生及士绅统治提供了制度基础。保甲制度以公举贤能之士来确保乡村社会的管理,“保长以保甲编制之当任者,先选保长,保正及甲长,挨保甲编成后选任之。保长选任之法,先出告示,示保长辖统保正,有稽查资盗贼逃人奸宄职掌,并持以破格优异之殊礼,免除各种杂役。每乡举正副二人为候补者报县,县官详审其推荐书,召之县堂……审其应对,择二人中之最堪胜任者,于某月某日,行公任式”。由此可见,保甲制度为士绅势力的成长提供了适度的空间。作为乡村社会精英群体的士绅阶层,可以借助保甲组织来施展个人才能,充分发挥个人影响力,充当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及代表。因此,在晚清时期的土家族地区,士绅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的一种主要政治资源,他们对推动土家族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保甲制度的建立对土家族社会的经济生活也有一定影响,它为土地的个人所有提供了制度条件。保甲制度实现了赋税制度与编审户丁的分离,土地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具体的占有者所有,国家不采取直接剥夺的办法剥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的权利。以户为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简化了乡村社会的经济关系,其产生的社会后果有两个:一方面,地主利用其经济方面的优势,日渐上升为乡村社会的统治阶级;另一方面,自耕农、小农因失去土地,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对象。地主和农民这两个以土地为纽带的对立阶级,便在这种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里获得了发展的空间,于是,土家族社会的经济形态也必然会实现由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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