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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政治制度文化(二)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40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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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土司制度
  
    元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政策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唐宋以来推行羁縻郡县制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确立并推行了新的民族治理政策——土司制度。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元代,兴于明代,废于清代。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王朝通过少数民族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是各民族首领向中央王朝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
  
    一、土司建制的历史沿革
  
    土司制度进入土家族社会是始于元朝对湘鄂西地区的统治。据《元史·世祖本纪》及《元史·阿里海牙传》载,至元十二年(1275年)四月,阿里海牙率元军攻至两湖地区,破沙市,入江陵,又“分道遣使招谕未下州郡”,“传檄郢、归、峡、常德、澧、随、辰、沅、靖、复、均、房、施、荆门及诸,无不降者”。包括“知峡州赵真、知归州赵仔、权澧州安抚毛浚、常德府新城总制鲁希文、旧城权知府事周公明等,悉以城降”。至此,世居于湘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土著蛮酋们纷纷归附元王朝。元廷大量起用土酋为官,“元代土官有总管、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州、土县凡七等”③。这表明,元代在土家族地区设立土官、土司已成为“一代之制”。
  
    明朝时期,是土家族土司制度发展的强盛时期。受封的各级土司皆为世袭,  “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清初,因国势不稳,清廷仍然对土家族土司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保留所有土司的原职。但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大力经营后,清廷国力日增,于是,废除了土家族地区的所有土司,改用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官,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便宣告终结。
  
    元明清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可按地域分布划分为四大自然区域,即湘西、鄂西、川东、黔东北。“据统计,土家族地区共有宣慰司八个,宣抚司四个,安抚司十二个,长官司四十三个。”
  
    (一)土司的兴起时期
  
    元朝时期,是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时期。在鄂西地区,至元十七年(1280年)七月,元世祖“赐招收散毛等官吏衣缎”,散毛土酋归降元朝。此后,鄂西诸土酋一一投附元朝。据《元史·世祖本纪》载,至元二十年(1283年)六月,以向世雄等为又巴安抚大使及安抚使,此为元代在鄂西授土司职衔之始。《元史·世祖本纪》又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四月,师壁、散毛勾答什王等,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元史·世祖本纪十三》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七月,“赐师壁安抚司、师壁镇抚所、师罗千户所印”。这是元朝统治者在散毛地区设置的又一个安抚司。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四月,“四川散毛覃顺等来贡方物,升其为府”。元朝在散毛地设置府级大土司,授其酋长覃顺为土知府,这是元朝在鄂西地区设立的级别最高的土司衙门。又巴、师壁二安抚司及散毛土府的设置,对稳定鄂西西部地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在鄂西东部地区以容美为首的诸“蛮”影响最大,容美的频频活动,引来朝廷的多次剿捕。至大二年(1309年),元朝在鄂西清江设置怀德府以镇抚容美等众多“蛮”。怀德府所辖四州,即宁州、柔远州、酉阳州、服州。《元史·地理志三》对此亦有记载,怀德府“领州四,阙。来宁州、柔远州、酉阳州、服州,皆阙”。
  
    湘西地区,最早归附元朝的是永顺彭氏。元初,酋帅彭万潜自为安抚司,元朝予以承认。至大三年(1310年),置永顺等处军民安抚司,至正十一年(1351年),改为宣抚司,属四川行省。据永顺《彭氏族谱》载,“(至正)十一年,(彭)万潜改保靖州为保靖安抚司,隶永顺司,以原知州彭世雄为保靖安抚司”。《明史·湖广土司传》载,“明太祖之初起也,安抚使彭世雄率其属归附,命仍为保靖安抚使”,由此可见,《彭氏族谱》所载属实。元初,元朝中央王朝在湘西又设置有安定、柿溪二土州,皆授宣抚司职。由以上史料记载可知,这些土司的首次设立,正是土家族各“蛮”势力正式得到中央王朝承认的标志,并初步奠定了明清时期湘鄂西土家族土司设置的基本格局,迈出了元代土家族土司初兴的第一步。
  
    在川东地区,“元置酉阳州,属怀德府,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改酉阳宣慰司,明玉珍据蜀,改酉阳沿边溪军民宣慰司”。在与酉土司南邻的今四川秀山县境内,元初,中央政府分别设置邑梅土司、平茶土司、石耶土司。在川东南北部地区,元初,设立石柱土司以镇之。据《明史·四川土司传》记载,石柱司先为军民府,明玉珍改为安抚司。
  
    在黔东北地区,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年),思州酋帅田景贤归附,元置军民安抚司,至元十八年(1281年)升为宣慰司,后复降为安抚司。至正年间,思州安抚司所属镇元州知州田茂安投附于明玉珍,分置思南道都元帅府,思州土司因此一分为二:思州土司治清江、思南土司治安化。
  
    (二)土司的全盛时期
  
    明代永乐元年(1403年),中央王朝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土司制度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诏各处安抚司首领皆定为吏目。明吏部言:职掌内,安抚司俱从五品,设首领官知事一员。而洪武中有设吏目者,奏请定制,故有是命”。从此,诸如土司等级、各土司职衔、土司隶属、流土共治、土司升迁、土司贡赋等规定,以国家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史称“永乐定制”。永乐定制使土司制度的发展进入到它的全盛时期,伴随着土司制度全盛时期的到来,土家族土司也进入到它发展历程中的黄金时代。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土家族土司是在土司制度高度完备的明代中期,在土司制度的正常运转中,成为封建王朝官僚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拥有相当稳定的政治地位,其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处于最密切和积极的时期,其内部社会、政治、经济也达到有史以来的最佳阶段”。
  
    在鄂西地区,永乐二年至五年(1404-1407年),成祖先后恢复设立了大小十九个土司衙门,具体如下:永乐二年,设散毛、施南二长官司,两年后,皆升为宣抚司;永乐四年,复设龙潭、高罗、忠峒三安抚司,木册、唐崖二长官司;永乐五年,复设东乡五路、忠路、忠孝、金峒四安抚司,镇南、五峰石宝、石梁下峒、椒山玛瑙、水浕源通塔坪五长官司。以上十六土司,加上容美、忠建、大旺三司,共十九土司。宣德二年至三年(1427-1428年),明宣宗又建立了石关峒、剑南、摇把峒、上爱茶峒、下爱茶峒五长官司;镇远、隆奉、东流、腊壁、西坪五蛮夷长官司。这样,到宣德年间,鄂西地区共有土司衙门二十九个。
  
    在湘西地区,永顺、保靖二宣慰司在洪武末年得以保全。永乐定制后,永顺宣慰司辖三州(南渭州、施溶州、上溪州)、下设六长官司(腊惹长官司、麦着黄长官司、驴迟长官司、施溶长官司、白岩长官司、田家长官司)o保靖宣慰司下设四长官司,即五寨长官司、竿子坪长官司、两江口长官司、茅冈冠带长官司。
  
    在川东南地区,永乐定制后,石柱、平茶、酉阳诸土司继续保留,但土司的隶属关系略有调整。
  
    在黔东北地区,思南、思州二宣慰司,明初以来分领十七、二十七长官司,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苗、侗等族的土司。永乐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沙坑地而发生战争,明廷乘机“改土归流”,分其地为八府四州。思南、思州两宣慰司分别为思南府、思州府,各领长官司四个。其中,与土家族有关的是思南府所领四个长官司,即水德江、蛮夷、沿河祐溪、朗溪四长官司。
  
    (三)土司的衰落时期
  
    土司制度具有浓厚的地方割据性,从它建立之日起,就存在着土司与中央王朝在政治权力与社会资源再分配方面的矛盾,从而妨碍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因此,清王朝在建国初期,就酝酿如何在条件成熟时废除土司制度。清王朝经过康熙年间的大力经营,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大大加强,废除土司制度的条件日渐成熟,于是,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批准了鄂尔泰的上疏:“欲安民必先治夷,欲制夷必先改流”,着手逐一废除各地土司。
  
    从雍正四年(1726年)起,清王朝实行了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不到七年的时间内,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基本被废除,清王朝完成了改土归流的历史任务,土家族土司制度也随着全国性改土归流进程的完结而宣告退出历史舞台。
  
    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与全国性改土归流运动同步进行的,但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相比,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其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起步时间较晚,而且延续时间较长。如云南、四川、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开始于雍正四年(1726年),基本完成于雍正九年(1731年)。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开始于雍正五年(1727年),大部分地区结束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个别土司的“改土归流”结束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如石柱宣慰司的“改土归流”。其二,改土归流采用了和平的方式。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没有发生像云南、贵州等省那样的大规模的战争,绝大部分土司接受了朝廷的和平招抚,因而得到了妥善安置,对清政府异常恭顺,“湖广土司甚多,各输其地,供职输将,与流官无异”。其三,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土家族地区的大中土司全部被废除,小土司尚存无几,除朗溪长官司和沿河祐溪长官司,其余的小土司都由流官取代之。
  
    二、土司政权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在土家族地区,土司政权是一个军政合一的政权组织,这种特殊的政权形式绵延于元、明、清三代而没有任何变化。“土司不仅是朝廷任命的区域性的行政长官、家族的首领和酋长,更是军事征战的首脑,并有相应的等级和官阶。”土家族地区的土司政权自成一体,其组织结构构成一个等级森严、层层隶属的封闭的官僚系统。
  
    土司是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最高长官。所有土民战时为兵,闲时为民。
  
    土司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自行任命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是土司统治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由土司嫡子、宗亲担任要职的各级土官。
  
    总理:亦称旗鼓,是土司衙署里的高级管理者,地位仅次于土司。“国有征伐,则为大将,生杀在掌。”总理一职,一般由土司的同胞兄弟担任。
  
    家政:次于总理一级的官员,这一职位,也由土司的同胞兄弟担任。
  
    舍把:也称舍人。属于处理文书诉讼、上京城或省府办事的走差。舍把一职,一般由土司王的旁系兄弟担任。
  
    总爷:土司的子弟所担任的各级官职,均称为“总爷”。
  
    亲将:土司的贴身侍卫。
  
    峒长:数寨或一个大寨为一个行政单位的,称为峒,并设峒长。
  
    寨长:是一个村寨的头目,负责管理本寨的地方事务。
  
    总旗、旗长:“土司各部落日旗,旗各有长,管辖户口。”旗是土家族土司社会的基层组织,具有军、政两方面的功能,各旗设有旗长,旗长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仅限于户籍管理。总旗职位在旗长之上,其职责主要是军事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统治者借助南方少数民族的世袭头人的地方势力来管理民族地区的地方事务的特殊统治方式,也是一项带有地方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的控制下,土家族土司政权对中央王朝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朝贡、纳税、从征。“其所以报于国家者,惟贡、惟赋、惟兵。”
  
    关于朝贡。元代,中央王朝把朝贡看做考察土司的“归化之心”及忠顺的程度,朝贡的政治意义重于经济意义。有明一代,土家族土司上京朝贡非常频繁,在全国土司中属于朝贡次数较多的土司。“洪武九年,(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羲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贡”。中央王朝对于前来朝贡的土司往往给予丰厚的“回赐”。到了清代,贡制有了新的规定。“凡土司贡赋,或比一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合计于户部”。
  
    关于纳税。元朝时期,土家族土司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向朝廷纳税的义务。到了明代,中央王朝明确了土家族地区土司缴纳税赋的额度,但与内地相比,应缴税额相应较轻。清廷,在参照明代的税额基础上,定税额度有所增加。“湖南永顺长官司,岁征米折银八十三两零,遇闰年加征六两。”土司纳税的种类主要是田赋,而且均折合成银两。当遇到天灾、战事等特殊情况,朝廷也会采取税收减免的办法来体现中央对土司的抚恤。如《明史·土司传》记载:“成化二年(1446年),以保靖宣慰彭显宗征蛮有功,免保靖宣慰诸土司税粮八百五十三石。”又载,“成化十五年(1480年),以灾免保靖租赋”。
  
    关于从征。封建中央王朝明确规定,土家族地区的各土司有听从中央调遣、率兵出征的义务。各土司愿意接受朝廷的任意征调,主要是为了获得朝廷的封赏,把征调当做捞取赏赐的绝好机会。土家族土司曾多次奉命征调士兵,帮助明清两代封建王朝镇压汉族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起义,立下了不少战功。如《明史·项忠传》记载,“成化二年(1466年),征襄阳流民。忠调永顺、保靖士兵赴战,并入山招谕,降者四十余万”。同时,土家族士兵在抗击倭寇及援辽战争中也立下了赫赫战功,多次受到朝廷嘉奖。
  
    三、土司制度对土家族社会的影响
  
    如果我们把公元956年彭师裕自任溪州刺史作为土家族土司政权的开端,那么,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存续了近800年之久。作为一项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引发了土家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改变了土家族社会发展的总体面貌。
  
    首先,土司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国家主权的完整,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土官承袭制与土司官职度化,对于稳定土家族地区的统治秩序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当土司豪酋接受中央王朝授予的土司职务时,他们便与中央政府在统一的国家观念上获得了认同;土司土官在接受朝廷的职位认定时,也接受了皇权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另一方面,当土司土官成为中央王朝官僚系统的一部分时,他们会从自身的政治收益中体会到与中央王朝保持和平友好关系的重要性,从而努力维护地方安定及“夷汉相安”。而且,土司政权的平衡运行,使中央王朝掌握了大量的土家族地区的人口及物产等资源信息,为日后对这一地区实行直接的政治统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其次,土司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土家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说,土司制度为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和平的社会环境。由于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土家族地区,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帮助土家族人民开垦荒地,发展农业。正是在军民屯田的影响及冲击下,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因素开始成长起来,并逐渐取代封建领主经济。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这些举措既方便了土家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联系,又有利于土家族与内地的经济文化的交流。
  
    最后,土司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土家族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漫长的土司时期,也是古代土家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明永乐四年(1406年),湖广酉阳宣抚使冉邦兴“疏请按汉区州县例,建立学校”,永乐帝欣然准允其奏请。从此,土家族地区创立了第一所学校——酉阳宣抚司学。随后,许多土司纷纷效其做法,呈书朝廷,要求建立司学。这些土司学校纷纷设立儒学,请汉儒到司学教其子弟,学习汉文化,“设学校,渐摩以仁义,陶淑以礼乐”。同时,土家族土司也非常重视与汉族地区的文化交流。如田沛霖“率其同母诸弟,刻意向学,遨游荆、澧、湖湘之间,士人有才望者,率折节引为同社,相与论志讲业”。因此,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教育的发展,既提高了土家人的文化素质,培养了一批封建人才,同时,也促进了土家族地区文化的繁荣。所有这些,对于土家族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的发展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然,我们在肯定土司制度对土家族社会发展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时,不应该忽视这一制度对土家族社会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例如,土司制度强化了民众对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阻碍了地主经济因素的迅速成长;土司的各自为政必然加剧土司之间的严重对立和隔阂,进而影响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因此,“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也就成为了顺应历史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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