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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政治制度文化(一)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40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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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政治制度文化
  
    在一个相对封闭与独立的土家族古代社会,封建王朝统治阶级先后以羁縻郡县制度、土司制度、保甲制度来实现国家政权对土家族社会的掌控,从而使国家观念与公共权力扩展到土家族聚居区。这些统治措施的实施,既巩固了中央政权对土家族社会的政治统治,又推动了土家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羁縻郡县制度
  
    郡县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自秦朝开始,直至唐宋时期,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羁縻郡县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这是土家族历史上的重大事变,它标志着土家族地区从此结束了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也标志着秦实现了对土家族地区形式上的管辖。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中国的霸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为了实现对土家族地区的政治统治,秦王朝在土家族先民巴人聚居区设立巴郡、南郡、黔中郡,以边郡制度来实现对巴人聚居区的治理。史书记载,公元前279年,秦将白起攻楚,攻取鄢、邓等五城。次年,秦军又袭取楚都郢,并向东攻至竞陵,向南攻取庭、五渚、江南,设南郡。公元前277年(秦昭襄王三十年),蜀守张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巫,即楚巫郡;江南,则指楚郢都(今江陵)、枝江一带的长江以南地区;黔中,即原楚国黔中郡地。从地域范围来看,秦朝时期的黔中郡包括现在湖南省大部分、渝东、鄂西、贵州东部以及广西、广东部分地区。黔中郡的中心辖区便是沅水中下游一带,这里的土著居民当时被称为“南蛮、南郡蛮”,与巴郡土著居民合称为“巴郡、南郡蛮”。
  
    西汉初年,中央王朝将秦时所设的黔中郡改为武陵郡,并在武陵郡、南郡之下设立许多县作为基层政权的行政区划。从现在的行政区划上看,两汉时期的武陵郡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南省常德地区、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怀化市以及黔东、重庆南部和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部分县(市)。这些地方正是楚国时期的“群蛮”和“百濮”分布区,因皆属武陵郡,故以郡为名,通称这里的少数民族为“武陵蛮”。  东汉顺帝、桓帝时,巴人一支“板楯蛮”曾多次造反,为了缓和矛盾,光和二年(179年),天子听从程苑建议,对“板楣蛮”宣诏降赦,“任之州郡”,加封王号。据桓帝时《巴郡图经》记载,巴人聚居的巴郡下属14县,即江州、宕渠、胸忍、阆中、鱼复、归江、枳、涪陵、垫江、安汉、平都、充国、宣汉、汉昌,各县设有专管盐、铁等职的官员,“盐铁五官各有丞、史”。从此,湘西、鄂西、渝东、黔东一带的土家族聚居区的郡县建制已经完备。应该说,两汉王朝延续了秦代在地方政治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最终建立了一种较为完善的地方行政二级制——郡县制,即以郡管县,郡、县各司其职。同时,两汉王朝创造性地把郡县制延伸到土家族地区,以羁縻郡县制作为处理土家族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及政权结构上的一种对策选择,实现了以郡县制对土家族地区的直接的政治统治和以羁縻制对土家族地区的间接的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统治目的与治理手段的有机统一,从而为后世提供了一个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范式及制度框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原处于混战局面,中央王朝对巴人地区的统治有所减弱,统治者或以金银赏赐,或以封官许爵等手段,来争取巴人内附,以维持相安局面。一旦时机成熟,王朝政权便会强化对土家族地区的直接管理。西晋太康元年(280年),中央政府设置南蛮校尉,统辖江汉以南及武陵地区的“蛮夷”。东晋安帝时,又“于襄阳置宁蛮校尉”。南朝刘宋时代,又在“蛮民”聚居区设置所谓“左郡县”等特殊政区。据统计,宋、齐两朝在今湖北土家族地区设置左郡40余,左县140余。刘宋泰始五年(469年),以“巴州三峡险阻,山蛮寇贼”,“分荆州、益州五郡置三巴校尉”,治白帝(今重庆奉节),其后几经废置。因战事需要,这一时期的郡县机构更加突出军事管理职能,以镇压蛮族酋豪的反抗为首要目的。综观这一时期土家族社会的总体状况,各封建王朝虽然在土家族地区设置郡县,委派官吏,但是,中央王朝对这一地区的控制时断时续,比较松弛。
  
    唐代,中央王朝对土家族地区的统治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继续对土家族地区采取招抚的办法予以安辑,大量使用归顺的土家族首领来达到“以蛮治蛮”的目的;另一方面,变更机构设置,改郡县制为州县制,强化对土家族地区的直接管理。可以说,唐代在土家族地区实行的民族政策既承袭了秦汉时期的郡县制,又为元王朝在土家族地区颁行土司制奠定了基础。公元618年(武德元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唐王朝建立后,土家族地区的众多首领纷纷归附于唐王朝。于是,唐王朝决计采取“树其酋长,以镇抚之”的办法对土家族地区加以管理,即在巴人地区普遍设立羁縻州县等统治机构,把原有的辰、沅、靖、黔4个郡改为56个羁縻州,敕封巴人首领为刺史、县令,“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让土家族首领去管理羁縻州县事务。56个羁縻州又分属荆州、夔州、黔州三个都督府。武德初年,“在边要之地置总管以统军,加号使持节,盖汉刺史之任。七年(624年),改总管日都督,大者领州十余,小者二三州”。贞观四年(630年),于黔州置都督府。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又于黔中置采访处置使(后加置经略使),以黔州都督为使,均由中央王朝派遣。唐朝还在羁縻州县以上设立黔中道和武泰军节度使,统管巴人地区的军政大权。显然,与秦汉时期相比,唐朝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家族地区的统治。
  
    北宋建国后,继承和发展了唐代治理土家族地区的政治制度。“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以其首领为刺史”的羁縻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宋廷对土家族地区“析其部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先后在土家族地区建立了87个羁縻州县,在历史上影响较大的羁縻州有溪州、施州、高州、富州、珍州、黔州、归州、峡州,等等。宋王朝鉴于五代藩镇跋扈之弊,为防止地方政权权力过重而威胁中央政权的权威,采取取消支郡以削弱节度使权力的措施,加强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在内的州县的直接管理。北宋初年,地方州县之权仍掌握在节度使手里,节度使除了管辖自己所在本州外,还兼领附近数州,称为“支郡”。节度使实际上成为几个州的土皇帝。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平定荆南、湖南之后,下诏取消原黔中道和武泰军节度使的权力,使土家族地区的州县长官直接对朝廷负责。北宋王朝还在今湖北来凤县设散毛宣抚司,在巴东郡设巴东安抚司,在忠州南宾县设石柱安抚司,“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始终蛮夷适之”。北宋时期设立的宣抚司、安抚司主要是一种以军事性质为主的建制,有别于前代的单一的以文治为主的羁縻郡县或州县制。这种机构的设置,对后世军政合一的土司制度影响极大。因此,此时的土家族地区已呈现出州县制度和土司制度这两种政治制度共存的状况,从而,保持了土家族地区的相对稳定。
  
    二、羁縻郡县制度的基本特点
  
    羁縻郡县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封建中央王朝在治理南方民族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政策,贯穿其中的是“羁縻而治”的思想。所谓羁縻,《史记·司马相如·索隐》作了这样的解释:“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汉官仪》日‘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羁縻而治”思想的核心是牵制与束缚边疆民族。在封建统治者的政治实践中,这一思想逐渐发展成为对边疆民族的笼络,汉代以来的历代封建王朝大都奉行这一政策。随着历代统治者对边疆统治的逐步加强,至唐宋时,羁縻政策才渐渐强化。唐在统一各边疆地区后,在土家族地区的首领所辖领域设置羁縻府、州、县,并任土家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等职,可以世袭。宋代在土家族地区也因袭了这一制度,设有羁縻州、县、峒。历代统治者采用羁縻郡县制来治理土家族地区,其根本目的是力图将土家族地区纳入封建政权的政治体系之中。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羁縻郡县制实现了中央王朝政权与土家族首领领导的地方政权的联合共治。从而,将土家族社会置于中央政权的管束之下,使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绝对集权与适度分权的有机结合。因此,羁縻郡县制开创了民族地方自治的历史先河。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一制度设计肯定了民族区域“以其故俗治”的统治形式的合理性。“汉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以其故俗治”的统治方式,就是在不改变民族地区原有统治者的统治地位的前提下,中央政权与民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建立起一种联合统治。无论是秦汉时期的郡县制,还是唐宋时期的州县制,中央王朝对土家族社会的控制都是借助土家族地区的豪酋首领的力量来实现的。中央王朝并没有改变土家族原有的生产方式,也没有剥夺土家族豪酋首领的统治地位,而是册封他们为朝廷的地方官吏。尽管中央政府也直接派遣了一定数量的“流官”对当地的“土官”进行适度的节制,但是,这种节制是有限的、明确的。因此,羁縻郡县制表明了一种全新的政权结构形式的存在即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形式的存在,从而实现了统治机制的合理转换,即实现了以血缘关系管理居民到以地域关系管理居民的转换。显然,这一制度形式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及制度支撑。
  
    羁縻郡(州)县制的机构设置和管辖方式与普通郡(州)县不同,《新唐书·地理志》较为明确地概括了这种政治制度的统治特点。其一,“即其部落列置州县”。羁縻州的划分往往以某一强宗大姓所形成的自然区域来确定,可划为一州,也可划为数州。由于部落大小不一,所置州大小也悬殊极大。大者地广数百里,民户数万有余,小者不满千户,甚至还有“余不满百,土广无兵”之州。州的建置也导致了“诸蛮”因州而得名,如“施州蛮”、“溪州蛮”等。其二,“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各羁縻州刺史以及属下峒主、头角官等,均由原部落首领担任。唐初取得夔峡地区后,所置羁縻州县皆以“巴酋长子弟,量才授仕,置之左右”。《来凤县志》载:“唐初,溪蛮酋归服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据道光《鹤峰州志》卷一载:“唐田行皋元和元年(806年),从高崇文讨平刘辟,授施、溱、溶、万招讨把截使,后加兵部尚书、紫金光禄大夫、施州刺史,仍知溱、万、溪、溶四州诸军事。”可见,当时授土家族首领为官也较为普遍。同时,朝廷为了防止土家族首领势力过大,常借任命、升降之名采用调离办法来进行抑制。其三,“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即朝廷一般不直接向羁縻州县居民征收固定赋税,但是,作为朝廷命官的各州首领,必须定期向朝廷纳贡。纳贡一般是方物特产,如朱砂、麝香、药材、大木等。从表面上看,纳贡似乎是朝廷与羁縻州之间的一种经济联系,然而,事实上,纳贡的政治意义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它表明了土家族地区的地方政权对中央政权的一种政治上的从属关系。而且,朝廷常常以“因罪绝贡”之由对羁縻州首领进行惩戒。由此可见,纳贡成为土家族地区的地方政权臣服中央政权的一种政治义务及政治归属的象征。
  
    羁縻郡(州)县制构建了一种全新的制度框架,那就是皇权统治下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管理制度的二元结构框架。这一基本制度在维护和坚持统一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的原则下,将国家范围内的所有民族共同体纳入皇权一统的政治格局之中,从而使皇权政治——民族政治的二元结构建立在相互承认对方的政治利益的现实基点上。这一基本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作,满足了双方的利益追求。一方面,允许土家族地区沿袭其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模式,保留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行政管理方式,从而满足了土家族社会成员,尤其是土家族上层社会成员的政治及经济需要;另一方面,土家族社会成员在国家认同的观念支配下,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王朝政权至高无上的政治统治与行政管理,从而满足了中央皇权“君临天下”的一统愿望。羁縻郡(州)县制,也提供了一个在多民族国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的制度范式,尽管这一制度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二重性。一方面,它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出一定历史时期的和谐与统一;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文化的差异及政治发展的非均衡性,它与皇权政治主导的政治体系之间会产生冲突与对立。
  
    三、羁縻郡县制度对土家族社会的影响
  
    羁縻郡县制度作为皇权政治支配下的一种民族政策的历史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家族社会的深刻变化得益于羁縻郡(州)县制所产生的政策效应。
  
    首先,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土家族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长期生活在山林中的土家族,由于山高林密、水激堑深,交通不便,自然地理环境十分封闭。这不仅造成了土家族的生产方式长期处于刀耕火种的低下水平,而且使土家族的产品交换方式通常表现为物物交换的简单形态。羁縻郡(州)县制打破了土家族社会长期的封闭状态,以政治一体化引导和推进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也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经济的开发。土家族地区的居民在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往来中,不仅可以分享他人的劳动成果,共享其他地区的居民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而且有更多的机会互相交流生产技术和生产经验,特别是学习和掌握了汉族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生产工具。因此,政治及行政制度的变革往往成为生产力发生质变的强大诱因,也成为引起生产关系及整个社会面貌发生变化的强大诱因。综观土家族社会的文明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其生产方式的变革无不打上政治制度变革的烙印。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维护了土家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羁縻郡(州)县制以“别种殊域”为出发点,强调“别夷狄”、“异内外”,严格区分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和居于被统治地位的民族,实行“分而治之”;并根据内地和边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统治方法,诚如《新唐书-徐坚传》所言:“蛮夷羁縻以属,不宜与中国同法。”中央王朝通过羁縻郡(州)县制来建立与土家族地区豪酋首领之间的盟约关系,以维持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及各民族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早在五代十国时期,楚国马希范曾与溪州刺史彭仕愁立“溪州铜柱”,订立盟约。宋朝也曾在施州南境立“天圣石柱”,以维持同羁縻州首领的和平共处。唐宋王朝则借助朝贡关系巩固与土家族地方首领的盟约关系。由此可见,羁縻郡(州)县制度的实施,反映了多民族国家由分散走向统一的复杂过程,反映了“土流并治”的阶段性和特殊性。这一制度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地方政权之间存在的政治利益问题,解决了因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基础不同而引发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其结果是稳定了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秩序,巩固了中央王朝在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奠定、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羁縻郡(州)县制使土家族的封建领主以对中央王朝的归顺及臣服,换取了他们所需的合法的统治土民的政治权利,从而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能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
  
    最后,这一制度的实施,促成了土家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诞生。羁縻郡(州)县制度强化了居住在湘、鄂、渝、黔一带土著居民之间的各种联系,他们在共同的政治生活及经济生活中逐步形成以巴人为核心的民族向心力和民族凝聚力,民族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些土著居民经过不断的组合或分化,在湘、鄂、渝、黔接壤地带,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新的人们共同体——土家族。应该说,自秦汉以来,封建王朝推行的郡(州)县制度打破了土家人居住区长期存在的强宗大姓割据一方的统治格局,曾经被称为“夔州蛮”、“信州蛮”、“彭水蛮”、“施州蛮”、“溪州蛮”等地区逐渐连成一片,人们之间的经济及文化往来不断加强,共同的民族意识与民族文化等因素在共同的地域内逐渐成长起来,使土家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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