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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婚姻制度文化(四)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5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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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家庭状况 

    一、家庭类型

  土家族的旧式家庭,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血缘家庭与非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由父系血统传承下来的家庭。一般由父母及其子女组成共居共财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由祖孙三代组成的“主干家庭”,这种家庭既有三世同堂的,也有四世同堂的,又称为“共祖家庭”。

  非血缘家庭的组成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丈夫与再婚妻子及其所带来的异姓子女组成的家庭。“夫死鲜守节之妻,故继父尊称两家,同母者多。父亡,乏抚孤之伯叔,故从母改适,一人两姓者,亦复不少。”二是,由父母、女儿与入赘的女婿所组成的家庭。毛峻德《条约》载:“养老之婿亦异姓也。旧日土民无子,即以婿为子。”三是,无子女的夫妻与收养的异姓之子(即立异姓之子为嗣)所组成的家庭。“土民无子,无论异姓,即立为子。有名系祖孙、父子,实贰叁姓者。”对非血缘家庭的组成,土司时期曾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乱宗恶俗宜禁也。……嗣后,有无子者,照律先立同胞子侄,次于嫡堂从堂,再从堂依序立侄为嗣。如无侄可立,方淤远房及同姓中,照世次册立,承奉宗祀,传授产业。……今凡有招婿养老之家,如无子孙,仍按律于同宗应继者,立壹人为嗣,家产均分,不得以有婿不必另立,绝其宗祀。违者照乱宗律治罪。又律载,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违者法究。”

  土家族的旧式家庭,属于典型的父权家长制家庭。在家庭内,家长握有管教家属、统理家庭财产、组织指挥家庭生产、组织供应家庭生活的大权,掌握着全家人的命运。因此,享有家长权力的必须是家庭中的最高长者。在只包括父母子女两个世代的家庭里,父亲是家长;在包括祖孙三代的家庭里,则祖父为家长。土家族的父权家长制家庭又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每一个家庭都与大小不等的家族及宗族相联系。由若干同姓家庭组成一个家族支系,称为“房头”。“房头”的职责是按照规定处理家族内的有关事务,如子嗣产业继承、男女婚姻等。若干“房头”又组成一个宗族,设族长一名、宗祠一处,族长按族规处理族内各“房头”之间、“房头”与家庭之间的纠纷,并组织祭祀祖先、处理族际事务,等等。

  二、育儿礼俗

  土家族家庭把宗教信仰文化溶于育儿礼俗之中,形成了贯穿求子、孕期及庆贺婴儿诞生三个阶段的育儿礼俗。这些礼俗蕴含着土家族传统文化的某些因子,是土家族的民族个性与地域特色的标志之一。

  在土家族聚居区,求子、孕期及婴儿出生,都有一些禁忌规定及习俗。已婚女子未孕前,由父母带着祭品在农历九月初九这天去土王庙求子,祭拜土王及祖先神赐予新的生命,或者在过年过节时,由舞龙人举龙灯在未孕女子身边转三圈,又让一男孩骑在龙身上,在祠堂前绕三圈,称为“麒麟送子”。在湘西土家族地区还有“偷瓜送子”的习俗,未孕女子抱着偷来的瓜睡一晚,再全部吃掉,深信可喜得贵子。据《长乐县志》载:“摘人园中瓜,窥乡邻之望子者则将此瓜彩红色裹,箫鼓衣冠送至其家,以为宜男之兆。如来年果举子,则必具盛馔申谢。”湘西土家族禁止在孕妇家的房前屋后动土、建造或移动家具等活动,认为这样会动了龙气,可能会引起孕妇流产或早产。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妇女怀孕后,要请土老司行法事“安胎”、驱邪、祈求祖先保佑,并在堂屋门上挂上筛子、艾蒿草,俗称“金钟神罩”,护住孕妇之屋。在湘西土家族地区,婴儿出生后,家人要请土老司或算命先生给刚出生的婴儿看相、排八字,若孩子“命硬”,则必须认干亲,即“过继”。

  土家族还为婴儿出生举行诞生礼仪。一是,“洗三朝”;二是,“送祝米”。婴儿降生后,父亲要怀抱“报喜鸡”去丈母娘家报喜。若生男孩,就用雄鸡报喜;若生女孩,则用雌鸡报喜。婴儿出生的第三天,要用紫苏、艾叶、蒜皮等草药煎水给婴儿洗澡,称为“洗三朝”。先由外婆洗头三把水,再由接生婆洗涤婴儿全身,同时,由婴儿的祖父或父亲以香、蜡、纸敬家神,求祖先保佑婴儿平安顺利。婴儿满月那天,必须办满月酒,又称“祝米酒”。来吃“祝米酒”的亲朋好友必须送贺礼,称为“送祝米”。礼品大多是衣、帽、袜、鸡、蛋、鱼、肉之类。“祝米酒”,作为一种诞生礼仪,有一整套程序。首先,鸣炮迎接前来贺喜的亲戚及族人;接着,把婴儿抱到堂屋前向祖神行礼;客人落座后,婴儿由父亲抱着从首席起向各席行礼,并讨“打发”,即由客人给婴儿行赏钱。

  三、财产继承

  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确立后,土家族家庭财产的继承主要发生在家庭男性成员之间,女子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这种男性直系后裔继承的习俗又分为两种形式,即长子继承及诸子继承。

  长子继承,即家庭财产由长子独占或优先分配。因为土家族有长子赡养父母的传统,并且受内地汉族嫡长子继承制宗法思想的影响较深,因此,长子在分家析产时享有一定的特权。诸子继承,即家庭财产由诸子平均分配没有幼子或长子优先继承之俗,又称均分制。但是,与父母共同居住并赡养父母的儿子,分家析产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对于无嗣家庭财产的分配,一般由宗族族长决定。通常的处置办法是:先将家产收归祠堂,再区别不同情况“吃绝业”。对于无子招赘的家庭,赘婿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剩余部分收归祠堂充作族人公共财产;对于立同族同姓为嗣的家庭,养子被视为同宗亲属,拥有继承家产的合法权;对于立外族外姓为嗣的家庭,因养子非同宗亲属,必须是在举行了过继拜祖仪式之后,改随养父的姓氏,才有权继承家业。

  刘龙初先生在《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一文中,总结了在传统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财产继承制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在奴隶制及封建制存在的阶级社会,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是与宗法制度规定的同宗亲属关系相联系的,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必须保留在家族血亲组织内部,由家族的家庭成员共同继承;财产的继承是与“宗祧”(即世系)的承继相辅相成的。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对土家族传统社会的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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