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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婚姻制度文化(三)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6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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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婚姻习俗

  任何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态的变迁总是无法摆脱社会力量的支配,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演进的。然而,表现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态的婚姻习俗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一种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态随着社会制度及生产方式的变革而消失后,相关的婚姻习俗依然被顽强地传承或保存下来。在土家族传统社会,曾出现过“骨种婚”、“抢婚”、“二婚亲”与“转房”等多种婚姻习俗,从这些婚姻习俗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家族婚姻制度变迁的历史痕迹。

  一、“骨种婚”

  据考证,在清代之前,土家族聚居区普遍存在着“骨种婚”的婚俗。我们可以从现存的历史文献中,找到有关“骨种婚”的记载。例如,《鹤峰州志》乾隆版毛峻德《文告》中说:“本州土俗……娶妻不论同姓,又异姓姑舅姊妹,罔顾服制,否则指云让亲。更有不凭媒妁,止以曾经一言议及,即称日‘放话’,执为左券者。又女家疏族外戚,亦得把持主婚。”毛峻德所颁《条约》中第五条为:“背夫私逃之风宜禁也。旧日土民妇女,以夫家贫寒,或以口角细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以女为是,收留经年累月,纵其所为,甚至背义毁盟,妄称改嫁……”“土司旧例,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日‘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若不遵从这一习俗,姑家必须向舅家作出赔偿,价格一般是一头牛。“古俗生女先尽舅家定亲,有‘舅家要,隔山叫’之语。女若别嫁,未归舅家,舅家要得赔偿金。”

  “骨种婚”的核心是确保舅家之子拥有对姑家之女绝对的优先选择权,确保舅家“种”的延续。这种婚姻习俗实际上是原始婚姻中血缘观念在土司时代的复活,虽然人们已经放弃了父系配,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演进的。然而,表现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态的婚姻习俗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一种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态随着社会制度及生产方式的变革而消失后,相关的婚姻习俗依然被顽强地传承或保存下来。在土家族传统社会,曾出现过“骨种婚”、“抢婚”、“二婚亲”与“转房”等多种婚姻习俗,从这些婚姻习俗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家族婚姻制度变迁的历史痕迹。

  一、“骨种婚”

  据考证,在清代之前,土家族聚居区普遍存在着“骨种婚”的婚俗。我们可以从现存的历史文献中,找到有关“骨种婚”的记载。例如,《鹤峰州志》乾隆版毛峻德《文告》中说:“本州土俗……娶妻不论同姓,又异姓姑舅姊妹,罔顾服制,否则指云让亲。更有不凭媒妁,止以曾经一言议及,即称日‘放话’,执为左券者。又女家疏族外戚,亦得把持主婚。”毛峻德所颁《条约》中第五条为:“背夫私逃之风宜禁也。旧日土民妇女,以夫家贫寒,或以口角细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以女为是,收留经年累月,纵其所为,甚至背义毁盟,妄称改嫁……”“土司旧例,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日‘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若不遵从这一习俗.姑家必须向舅家作出赔偿,价格一般是一头牛。“古俗生女先尽舅家定亲,有‘舅家要,隔山叫’之语。女若别嫁,未归舅家,舅家要得赔偿金。”

  “骨种婚”的核心是确保舅家之子拥有对姑家之女绝对的优先选择权,确保舅家“种”的延续。这种婚姻习俗实际上是原始婚姻中血缘观念在土司时代的复活,虽然人们已经放弃了父系亚血亲婚配的观念及形式,但是,却无法抛弃对婚姻中血缘关系的依恋。因此,以婚姻实践的意义上看,“骨种婚”就是“兄妹婚”的替代形式或衍生形式,它并没有跳出血缘亲属为婚的窠臼。

  土司时期,土家族封闭的自然环境及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是促成“骨种婚”婚俗产生与延续的重要原因。在漫长的土司统治时期,土家族地区“舟楫不通,其户零星四散,罕聚族而居者,五方杂处,分离乖隔”,及至所隘地区,亦“人烟稀散,上下一带居民不过一二十户。草木畅茂,荒郊旷野,道路俱系羊肠小径,崎岖多险,兽蹄马迹,交错于道”。这种封闭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人们之间社会交往的困难,使婚姻选择的范围变得非常狭小。同时,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落后,“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妇女是家庭生产的重要劳动力,也是家庭财富的创造者,为了使劳动力不致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外流,或者使出嫁女子在成长时的消费成本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土家族便选择了“骨种婚”这种方式来平衡家庭财产与婚姻形式之间的变量。

  二、“抢婚”

  土司时期的土家族婚俗中,存在着一种象征性的“抢婚”习俗。宋代陆游《老学庵笔记》曾记载:“辰、沅、靖州蛮……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缚以归,女亦忿争号求救,其实皆伪也。”杨昌鑫先生在《湘西土家风情》一书中,曾描述清代以前的湘西凤凰、吉首等地土家族的“抢婚”习俗。“当某一土家寨子青年男子爱上另一土家寨子青年女子以后,事先约定婚期,新郎邀约本寨青年男子按期去女方寨子抢亲,沿途敲锣打鼓,举着灯笼火把奔向女方寨子,到了女家,抢得新娘后塞进花轿抬起就走,女家兄弟和族内亲戚则故意追赶阻拦,直到双方相持不下时,男方便给些钱财向女方求情。”这种“抢婚”仅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掠夺婚制,它仍然是以男女双方的自由婚恋为基础,并非以武力手段抢劫或俘获妇女。

  土家族的“抢婚”习俗在时代的变迁中逐步演化为迎亲礼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了新的文化内涵。例如,在鄂西来凤、黔东沿河、川东秀山一带,盛行一种“拦门”仪式。当男方迎亲队伍抬着花轿来到女方门前,女方拦门官摆桌拦门,并唱道:“手执鸳鸯一把凭,主东请我来拦门”,男方礼官必须以歌对答,若反应迟缓或回答不上,就会被拒之门外,这时,男方只好把门冲开,去“抢夺”新娘。“拦门”仪式及“抢亲”礼俗,增添了新婚礼仪中的喜庆气氛,象征男子“娶”亲并非易事,新娘应该得到应有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但是,它也折射出掠夺婚制的原始性,“闭门迎婿,或叫‘拒亲’,这是一种古代抢婚习俗的遗留,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当男方家的娶亲队伍到达女方家时,女方家便将大门关起来,拒绝迎亲队伍进入家门”。

  理论界同仁多引用《周易·屯》之“爻辞”,来证明抢婚习俗与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期掠夺婚制的渊源关系。“屯如遭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人们普遍认为,掠夺婚产生于对偶婚向个体婚演进的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男子“寄人篱下”。随着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他们要求不再“嫁”出去,而是将女子“娶”回来,将“夫从妇居”变为“妇从夫居”,这种婚配方式的转变是以暴力掠夺手段来实现的,于是,便出现了“抢婚”习俗。

  学者们真正关心的也许不是掠夺婚产生的时代,而是掠夺婚的主旨及文化意义——那就是,它推动了婚姻制度向个体婚的转变,推动了以母权制为中心的家庭形式向以父权制为中心的家庭形式的转变。法国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拉法格在《关于婚姻的民间歌谣和礼俗》一文中,阐明了掠夺婚制的实质。他指出:“作家在解释这些婚姻礼俗时,没有能找到它们的真正意义,因为他们把这一意义和与之依存的民族与礼俗孤立起来,重视的仅仅是假装抢夺未婚妻那一种行为。我相信,如果全面地考察礼俗……就可以得出另一种解释,这些得出来的解释全然使我们明白关于上述的奇异礼俗已经失去了意义;同时,给我们一个关于原始父权家庭风俗的概念。”土家族“抢婚”习俗在一夫一妻制作为主流婚姻制度的时代能保存下来,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就其存在的普遍意义而言,在于它适应了日益膨胀的夫权的客观要求,被作为阶级社会中巩固和发展父权的手段而保留下来;同时,作为一种礼仪形式,“成为人们缔结婚约、争取婚姻自主的手段,为婚礼仪式增添了无限乐趣,使喜庆热闹的婚庆场面高潮迭起,异彩纷呈。”

  三、“二婚亲”与“转房”

  此婚俗在鄂西恩施、长阳一带比较盛行。“二婚亲”即男子续娶,女子改嫁。若男子的前妻过世,则续娶的媳妇进门时要先至门后“拜阿姐”,即给男方死去的前妻行礼,以免其日后作祟。寡妇改嫁,离开原夫家时只能从后门出去,并在离原夫家较远的树林里或者岩坎边脱去亡夫家的衣服,穿上新夫家的衣服,腰间系上草绳,待新夫家来作示意性的抢婚。“转房”也称“接房”,即兄亡,其妻嫁弟;或弟亡,其妻随兄。但在长阳土家族部分地区,转房婚仅限弟媳,而兄死其妻不得改嫁其弟。因为民间普遍认为,兄嫂比母,弟娶之则有乱伦之嫌。转房婚亦称“叔嫂相就”,或“坐床夫妻”。

  四、哭嫁

  土家女儿出嫁时,一定要哭嫁。哭嫁有“哭嫁歌”,哭得动听、感人的姑娘,人称聪明伶俐的好姑娘。因此,在土家人那里,“哭嫁”是一门传统技艺。土家女儿要从十二三岁起开始学哭嫁。哭嫁一般在婚前一个月开始,也有在出嫁前两三天或前一天开始。娘家人边为她置办嫁妆,边倾诉离别之情。会哭的姑娘一个月内不哭重复,要哭祖先、哭爹娘、哭兄嫂、哭姐妹、哭媒人、哭自己。哭的形式是以歌代哭,以哭伴歌。歌词有传统模式的,也有触景生情的即兴创作。土家姑娘利用“哭”这一形式倾诉心中的情感。哭嫁时,母亲先开场:

  桃子花开水红色,来了许多陪嫁客。
  招待不好莫见怪,桃园义气莫丢开。
  母亲道了欢迎词之后,再来哭女儿:
  菊花开花一片黄,
  粗茶淡饭养大你,
  女儿接过来哭道:
  女儿快要离开娘。
  养育之恩儿莫忘。
  桐子开花一片白,只有女儿做不得。
  娘生娘养十八九,娘儿怎能来分开。
  母亲又回头安慰女儿:
  荷花开花一瓣瓣,
  莲子落地生贵子,
  莲蓬结籽一排排。
  娘儿终究要分开。

  如此这般,直哭到姑娘上轿日为止。土家人的“哭嫁”犹如一台赛歌会,有独唱、对唱、轮唱、伴唱、合唱等形式。

  五、“陪十姊妹”与“陪十兄弟”

  “陪十兄弟”与“陪十姊妹”。此婚俗流行于鄂西清江流域一带。新郎成亲的当晚,需请12岁左右的少年男子9名,陪新郎围桌而坐,陪坐“伴郎”谓之“陪十兄弟”。新郎坐席之上首,9人坐两边。席中设酒一杯,选一歌师傅开令,唱开台歌。然后,依次轮流唱歌,歌唱得不合规矩者罚酒。歌唱时,依不同曲牌与歌调的需要,有独唱或对唱,或一人领唱,众人帮腔等。歌词内容多为一些互相奉承及贺喜之类的词句,表达对新人的祝贺。“陪十姊妹”,是在姑娘沐浴开脸之后,设宴请9名未婚女子作陪,行女子出阁之礼。席间饮酒唱歌,谓之“女儿会”。是夜,女家于中堂设场,以数张大方桌拼成席面,神龛上烛火高照,尊长净面洗手之后,焚香化纸。新娘行罢告祖礼,再向家人及亲友中之尊长一一磕头,礼毕,开始唱歌。先由陪女开台,每人各唱一首,之后,场上客人互相挑战接唱,至天明尽欢而散。歌词多以规劝新娘到婆家后尽孝道、讲礼节、勤俭持家、和气待人等为主要内容。唱至高潮时,又多以猜调讲古论今,各显所能。大家互不相让,歌声此起彼伏,热闹异常,实为女儿们的盛会。第四节家庭状况

  家庭是因婚姻关系及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在“改土归流”之前的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土家族家庭形态的主要形式。与同一历史时期其他民族的家庭状况相比,土家族传统社会的家庭类型、家庭关系及家庭功能,有其特定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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