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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经济制度文化(三)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8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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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改土归流”时期的经济制度文化

  清朝初年,清廷继续采用“以夷制夷”的民族政策,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治理土家族地区。在经历了康熙年间的大力经营后,政权稳固,国力增强,于是,清廷决定废除土家族地区原有的土司制度,实行“改土归流”。从此,土家族社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改土归流打破了原土司割据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政治机构;促进了地主经济的迅速发展,封建领主经济随之解体;改变了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土地关系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推进了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基本接近中原汉族地区。

  一、“改土归流”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改土归流”是一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从而导致了土家族地区土地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变化。其一,除地主外,农民也获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改土归流”前,土司几乎占有了全部的土地,是土家族地区的最大封建领主。改土归流后,清廷将土司的原有土地(除去购置者),划作三个部分,进行重新分配。一部分给土司和下属官吏作为“赐地”,使这些土司失去了领主地位,变成了地主;一部分没收入官,称作“官庄田”,如永顺县就有“官庄田”十处四百二十五亩;_部分分给普通百姓自由耕种,使他们变成了自由耕种的农民。如龙山县农民从政府获得的土地就有二百九十多顷。另外,清廷还规定,农民可以自由开垦原土司占有的官山,“土官之官山,任民垦种。其鱼塘、茶园、竹林、树林、崖腊等项,任民采用,一无严禁,并不存成公家之物,而民咸优游往取,视若已有矣”。其二,地主与农民都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地主的土地,不论是祖业遗产还是新近购置,不论是招佃开垦还是“改土归流”后分得的,只要将土地的价值和数量呈报,官府即发给执照,确定“有产之家,永世为业”。对于农民的土地,无论是从官府那里分得的,还是自己开垦而取得的,农民只需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秋粮钱”,其土地可以自由处置。清王朝从政策上确认了地主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其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清王朝颁布了“禁违例争赎远余田产”的法令,允许并鼓励土地的自由买卖。对“改土归流”前“轻价出售土地或将土地立契给人的”,只要“无赎回字样及失业多年之产,毫无凭据者,一概不许勒赎索找……如违,实行严拿,照例治罪,决不宽贷”。这些法令在保护土地买卖权利的同时,也刺激了土地的兼并。许多富庶之家,“亦复巍为望族”,许多“始而贸迁而来,继而置产,迄今皆成巨室”。一时间,土地兼并之风盛行。土地价格日益昂贵,一有土地出售,都争先议价,抢购土地,致使不少农民相继失去土地,使土地集中现象日益严重。官僚、富商、大贾,狼狈为奸,巧取豪夺,农民深受其害。“富族奢丽,一里率二三家。”地主阶级在土地买卖政策的保护下,迅速成长为土家族社会的新兴阶层,其势力日渐壮大。从客观上讲,地主经济的成长并取代原土司时代的封建领主经济,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改土归流时期,土家族社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动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变革而开始的。正是土司制度的废除,才改变了封建领主的土地关系和广大平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广大的农奴逐步转化为自由农民,并拥有自己自由耕种的土地,因而,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这对于促进土家族地区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改土归流”时期的赋税形式

  “改土归流”后,清廷在原土司地区,重新丈量土地,清理粮钱,编丁纳赋,实行了同内地统一的税收政策,并规定“土民秋粮,依照原额征派,永不加耗”。取消了土司时期按人按户“一切杂派私征”,而代之于“按田肥瘠,分别升科”的一般征税方法。

  “改土归流”结束了土司时期土家民众沉重的赋税负担,耕种土地的农民只需向朝廷交纳一定的秋粮税,并且与同期的内地农民相比,秋粮赋税的负担要低。例如,永顺府所辖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每年每县只需完成秋粮税二百八十两。清政府还规定土家族地区的秋粮赋税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减免。例如,乾隆元年、二年,施南府秋粮全部给予豁免。同时,清廷还革除了土司时期规定的给大、小官赠送礼物等各种陈规陋习二十多项,规定“佣觅民夫,宜酌定夫价”。清王朝采取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赋税政策,有利于土家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

  清王朝改革土家族地区赋税形式的同时,鼓励土家族地区的农民开垦荒地,并招募汉族地区的农民前往土家族地区开荒种地。对于开垦百亩以上者,则“重加奖赏”。对穷困无力之家,只要保正出具证明,官府即借给农具、种子,这一政策使大量汉民涌入土家族地区,开垦荒地,继而出现了“改土后人民四集,山皆开垦”,“包谷不粪而获”的可喜局面。例如,古丈厅已耕种的田地,十分之三是水田,十分之四是熟地,十分之一是旱地,只有十分之二的岩荒地。大片肥田沃土的有效使用,为土家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改土归流”时期社会生产主要部门的状况

  “改土归流”,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清王朝发动的自上而下的生产关系解放运动,它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生产负担,促进了土家族地区农业、手工业及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

  清廷重视对土家族地区的农业开发,改土归流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分配一部分土司田地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其次,减轻赋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再次,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汉族地区的耕作方法和生产经验。同时,引进并推广“筒车”、“蜈蚣车”、“冲简”等水利工具,兴修水利设施。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改变了土家族地区农业相对落后的面貌。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作物的种类也大幅度增加。土家族地区当时的谷物品种与邻近的汉族地区的谷物品种大致相同,主要有稻谷、包谷、麦类、黄豆、高梁、粟等。稻谷种植的品种有中稻、晚稻、糯米稻、黏米稻。例如,永顺的农作物的品种达20余种之多,有“红脚黏、桂阳黏、柳条糯、马尾黏、龙须黏、青黏、麻黏、高脚糯、矮脚糯、九月糯、百日早、黄瓜早等”。

  经济作物也有较快发展。桐油、茶油、茶叶、棉花、苎麻、兰靛、黄腊、蜂蜜、生漆等逐步成为土家族的主要交易商品。特别是桐油,已成为土家族外销的大宗商品,经济价值极大,“刺桐,叶如丹枫,有刺,又称膏桐、荏桐,俗称油桐,实大而圆,粒大如枫子,取作油漆。沿山种之,自上而下,行列井然。龙民多藉此以为利,商贾趋之”。

  (二)手工业的发展状况

  “改土归流”后,大批汉族地区的手工业者迁入土家族地区城镇和乡村,他们带来了许多先进的手工业技术,使土家族地区出现了“攻石之工,攻金之工,博植之工,设邑之工”,“一切匠作,莫不会有”的局面。

  手工业内部出现了一批专业的木匠、篾匠、石匠、砖匠、瓦匠、铁匠、机匠、弹匠、皮匠、鞋匠、首饰匠、染匠、油漆匠、裁缝匠、锯匠、铜匠等。这些手工业者开始脱离农业生产,成为职业的能工巧匠。纺织业也有较大成就。土家族妇女纺织、编织、刺绣的土纱、土布和土花被面“西兰卡普”等产品,除了自己使用外,其余的都通过商人销往外地。此外,矿产、冶炼、烧石灰、砖瓦生产等产业,开始形成一定规模。

  (三)商业的发展状况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商业的繁荣和兴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废除了土司时期对外来商人的勒索和限制的陋习,极大地提高了工商业者经商的积极性。于是,大批的外地商人进入土家族地区,纷纷与当地的商户及居民进行购销活动,从而大大促进了土家族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

  随着商业的快速发展,土家族地区形成了遍及城乡的商业网络,无论是陆路交通要道,还是水路交通枢纽,都发展成为商品集散的中心,发展成为城市的坊市及乡村的墟场。仅永顺县就有大小坊市和墟场四十三处,分别按农历三天、五天、十天一集,进行物资交流,自然形成小块经济中心。

  商业的发展,既加强了土家族地区与毗邻地区的物资交流,又方便了土家族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例如,土家族地区的桐油、茶油、土碱等大宗商品以及茶叶、药材、生漆等土特产,可以实现与其他地区生产者的金属工具、布匹、食盐等商品的正常、顺利交换。“改土归流”前,由于商业贸易不畅,盐价昂贵,只有土官和富贵人家才能买得起食盐。“改土归流”后,清王朝在城乡各商业网点设专商经营川盐、淮盐,盐价大幅降低,使农民也有能力购买食盐。总之,商业贸易的发展,在为城乡人民生活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土家族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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