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民俗风情

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经济制度文化(二)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9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张家界旅游网 公众微信号

  第二节  羁縻郡县及土司时期的经济制度文化
  
    在土家族历史上,就政治制度而言,秦汉至唐宋时期被称为羁縻郡县时期,元初至清初被称为土司时期;但就社会性质而论,这两个时期同属封建领主制社会,因此,这两个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及赋税形式具有许多相似性,但社会生产主要部门的发展状况不同。
  
    一、羁縻郡县及土司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一)羁縻郡县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公元前316年,秦灭巴,在巴国故地设置巴郡,开始推行郡县制度,“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西汉初年,郡县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得到进一步的推行,乃至“西南夷君长以百数”。直至唐贞观年间,土家族地区已建立州县百余个。由于郡县制度的推行,自秦以降,各部落首领在受中央王朝册封委任后,世代承袭,各霸一方,形成了地方上的强宗大姓,封建割据是这一时期社会形态的根本特点。因此,封建领主制经济便成为取代农奴制经济的主要经济形态并在土家族社会占据了主导地位。
  
    封建王朝在册封土家族各首领世袭官职时,也授予了他们作为封建领主占有其封地的权利。因此,羁縻郡县制时期,土家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蛮夷”首领占有其疆域的大部分土地,所辖土地上百甚至数千顷。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小私有土地,即自耕农民拥有的一小块自耕土地。由于朝廷实行屯田垦荒的政策,参加民屯的民户可以分得一小片土地归己所有,自行耕种。“凡民,水田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给为永业。”“一夫授田百亩……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民屯以县令主之。”这种民屯田地,两年之内,不欠田租地税,即可为农户己业田。从《元丰九域志》中关于辰、澧、归、峡等州民屯客户数量急剧增加的记载,也可看出参加民屯的民户和拥有的土地为数很多。
  
    (二)土司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土司政权是大小土司在自己的世袭领地里建立的一个封建“独立王国”,其存续时间始于元初止于清初。土司俨然一个统治一方的土皇帝,拥有辖区内的军政大权。土司占有其境内的所有田地、山林,可以任意支配土地。文献记载,思南宣慰司的所有田地“俱属宣慰田氏私庄”,田氏将其分为十八个“庄田”,分由属下大小十八个土官掌管。永顺彭氏土司,在其境内,“凡成熟之田,多择其肥沃者自行种收,余复为舍把、头人分占”,而广大的平民则不得轻占一草一木,非经土司允许,即使平坎肥沃之地荆棘丛生,也不准开垦,故大多数平民无地或仅有“零星犄角之地”。平民用自己大部分的时间给土司、舍把等大小土官耕种领地,“如奴仆然”。平民实际上就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农奴,其生活来源仅靠那点贫瘠的“份地”上出产的粮食。
  
    在整个土司政权的统治时代,土家族社会的经济生活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土司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占有大量“客户”即家奴。“土司时,土司及土知州,皆有山及田,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人如仆然。”“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土司往往采用两种方式来掠夺土地及佃户。一是,凭借土司政权的力量,将大量土地及土家平民据为已有。二是,将外来流民开垦的荒地据为已有,流民丧失土地后沦为土司的“客户”,任由土司役使。由此可见,土司与佃户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土司头人将大量土家平民及外来流民视作他们的家产和家内奴隶,这些丧失土地的“客户”没有人身自由,成为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元典章》卷五七《峡州路转运判官史择善奏呈》记载:“本路管辖民户,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份,与买卖牲口无异。间有略畏公法者,将些小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田佃客。公行立契处,另行私立文约,如柳逢吉,段伯通争佃户黄康义之讼。其事系宋元时分,至今约三十余年。……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挡,要求纱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南北王民岂有主户将佃客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客之家。”这种强烈的人身控制与其依附关系,实际上已成为土家族土司时代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家族土司时代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
  
    从土地的占有特征上看,土司时代的土家族经济形态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封建地主经济,而是一种封建制与奴隶制相结合的封建领主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的特殊性与政治结构的特殊性是紧密相联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土司在区域社会发展活动中更加牢固的地位,他们所拥有的自治权利得到了制度上的可靠保障,从而使土家族地区社会发展进程中原有的原始性、奴隶性等障碍因素,不仅没有被清除,反而得以保留下来。其结果是,土家族地区并没有与中原地区同步进入完全的封建化时代。因此,在土家族地区,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形式及人身依附关系的特殊性是与土司制度的封建割据性密不可分的。土司既是朝廷任命的地方长官,又是封建领地上的“大庄园主”,同时,也是民族共同体的“豪酋”。土司“三位一体”身份的固定化决定了土司时代社会结构与经济生产的模式化,这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土家族封建农奴制的社会存在与土地占有特征的历史依据。
  
    二、羁縻郡县及土司时期的赋税形式
  
    (一)羁縻郡县时期的赋税形式
  
    秦惠文王后九年(公元前316年),秦国消灭了巴国,在巴国设置巴郡,“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比爵不更,有罪得以爵除”。从此,秦朝开始在土家族地区征收赋税,推行封建王朝的赋税制度。秦时,虽向巴郡征收赋税,但相比内地郡县的赋税额度而言,要轻得多。据《后汉书·南蛮传》载:“秦时,对廪君蛮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缑。”对板楯蛮则“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代依秦旧例,汉初,巴人伐秦有功,免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巴首领租赋,其他各姓首领和巴民每年交纳賨钱四十。对“武陵蛮”每年成人贡布一匹,未成年的每年交二丈,称为“賨布”。“賨”,是秦汉时期对土家族地区赋税的专称,凡交纳赋税的人又被称为“賨人”。所交“幏布”,即南郡蛮夷幏布。“幏布”、“鸡羽”均属土贡,是赋税的另一种形式。但东汉后期,由于吏治腐败,赋税失平,常常激起“蛮人”的抗税斗争。东汉和帝永元十三年(101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安帝元初二年(115年),“沣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
  
    西晋建立后,将三国时期不同的赋税统一为相同的赋税种类,对土家族地区征收的赋税很轻。“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输半。其诸边郡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西晋王朝对夷汉分别征收不同的户调、田租,而且给夷人以赋税减免,主要是因为朝廷对夷人的控制不力所致。东晋时期,由于南北对峙,军事活动频繁,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赋税似乎难以维持原有标准“元后渡江,军事草创,蛮陬赕布,不有恒准”。
  
    南朝时,“蛮”民既“无杂调”又“无徭役”,其负担较汉民为轻。“蛮民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而宋民赋徭役严苦,贫者不复堪命,多逃亡入蛮。蛮无徭役,强者又不供官税。”但是,有时“蛮”民的赋税负担又相当沉重,例如,宋元嘉时(424-453年),“天门溇中令宋矫之徭赋过重,蛮不堪命”。
  
    唐代,进贡是朝廷与土家族地区经济联系的重要方面。武则天天授二年(691年)溪州灵溪郡的土贡有丹砂、犀角、茶叶之类。玄宗天宝元年(743年),施州清化郡的清江、建始等地土贡有犀角、黄连、蜡、草药。黔州黔中郡土贡有犀角、光明丹砂、蜡等。施州贡赋,“开元贡:清油、蜜、黄连、蜡。元和贡:黄连十斤,药子二百颗”。
  
    宋代,进贡与回赐已成定制。一般是每岁来贡,所贡物产多为水银、蜡烛、麝香、黄连、土布、花席等。“诏溪峒蛮人因朝奉遣回者,并令夔州路转运使勘会贡方物者,人赐彩二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斤,其近上首领,即加赐二两银碗一。”因土家族地区与朝廷之间维持贡赐关系。朝廷则不再征收其他赋税。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又言请定租赋,真宗弗支许。诏日:‘汝远遵朝阙,继上封章,欲于陬落之田,重定赋舆之数。虽忠勤之备覩,谅播种之异宜。前典甚明,难遵什一。乃诚可尚,有烦再三,当体绥怀,更加安抚,所请宜不允。’通汉累表请定税,帝以荒服不征,且虑奸谋扰叛,故拒之”。
  
    (二)土司时期的赋税形式
  
    土司时代的赋税征收,在元、明时代,土司除朝贡之外,又对土家民众实行赋税剥削。其赋税形式有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其中,劳役地租是主要的赋税形式。
  
    劳役地租。广大民众除利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为土官无偿地种植田地外,还负担名目繁多的徭役。“土司向例,每用人夫,即令舍把照户派拨,并无夫价。”“米房旗”者专事磨面碾米;“镶旗”者专事制造各种首饰器皿;“吹鼓手旗”者专事婚丧乐之役使;“伴当旗”者则成为土司的随从,听任土司差遣。若耕种了某些特别名目的田地后,就必须负担此类田地名的劳役。例如,种“兵田”者,就必须派人去土司衙署当兵;种“挑水田”者,就必须给土司挑水。又如,思州土司田氏,就规定了种“马院”土地者,就必须给土司养马;种“鹞坪”土地者,就必须给土司养鹰,以供土司狩猎之时派用。
  
    实物地租。土司规定,其属下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每年每户,派送食米并鸡鸭肉肘,自土官、家政、总理以及该管舍把四处,断不可缺,虽无力穷民亦必拮据以供”。所送食物,因所从事的农副业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所有规定一经颁布,未经土司允许,不能擅自变更。例如,家中喂养了蜜蜂的土家农户,每年必须向土司交纳一定数量的蜂蜜、黄蜡。若养蜂户不再养蜂,也要“因其曾经畜养,俱令买蜜蜡供给”。土司下乡巡视,劳役者必须按户科派食物;新任舍把等官上任,他们必须送贺礼。对在境内经商的商人,土司责令其在年节之时应“馈送土官、家政、舍把、总理等礼物。名日节礼”。如商贾在年节之时,未送“节礼”,“非强取其货物,即抄掠其资本”。
  
    货币地租。“土司如有横敛,则责之旗头,按户索取之”,这种横敛多征收银钱。例如,永顺土司属下的民众每立一个火坑(意指炉灶),必须交纳银钱二钱二分,称之为“火坑钱”或“烟户钱”;保靖土司规定,土家农户开垦一片荒地,每一把锄头人山,要交纳银钱三至五钱不等,名日“锄头钱”。土司在征收银钱时,又往往用家藏老戥称收,这种老戥较普通戥称,一钱竟然要重三到四钱之多。各级土司官吏对民众任意勒索钱两,“指一派十,希图如己”。土官的横征暴敛,使广大土家族民众的生活处境十分艰难,往往过着“官差昨日来,兵谷逐户派”,“饥腹且难充,遑云衣破败”的悲惨生活。
  
    三、羁縻郡县及土司时期主要社会生产领域的状况
  
    (一)羁縻郡县时期社会生产主要部门的状况
  
    从秦汉至唐宋,是土家族历史上的郡县时期。这一时期,农业逐步发展成为土家族社会的支柱产业,同时,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1.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
  
    汉代以后,铁斧、铁锄、铁刀等铁质农具已经在一些土家族地区使用,这对于提高粮食产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时,农业生产以水稻为主,兼事畜牧、狩猎。《汉书·地理志》载,南郡、武陵,农业生产“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瓜果赢蛤,食物常足”。《华阳国志·巴志》载,巴郡的江州在汉代“有稻田,出御米”。由于汉代兴修水利,灌溉技术被用于部分土家族地区,解决了一些山区丘陵地带的灌溉问题,农业物耕种的面积有了大幅度扩展。农作物的品种主要有:水稻、高梁、豆类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王朝均重视对土家族地区的农业开发。采取兴修水利、移民、“立夷市”  (即汉人与“夷人”互市)等措施,促进土家族地区农业的持续发展,使当时的土家族地区的农业有了很大的起色,所产粮食出现盈余、并输出外埠。史书记载,元嘉二十七年(450年),荆州刺史沈庆之进攻五溪时,发现“蛮田大稔,积谷重崖,未有饥弊。”宋军“自冬至春,因粮蛮谷”,并获“米粟八万余斛”。但是,农业发展极不平衡,例如湘西的花垣、古丈、龙山等一些地区“鸿蒙未辟,狉狉榛榛”,仍处在渔猎生活的原始经济状态。“人们不事农业,专以渔猎为主,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日干栏,干栏大小随其家口之数。”
  
    唐代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繁荣时期。汉区的先进生产工具和技术不断地被引入土家族地区,如犁锄、桔槔、鼎铛等先进农具以及利用天然河流与溪水灌溉田地等生产技术,在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北宋时期,牛耕技术又在土家族地区得到推广。因此,唐宋时期,土家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大幅提高,“常积谷数十万石,前后累献军粮二十余万石”。正因为粮食有余,土家族地区的居民开始用余粮酿酒,故饮酒之风日渐盛行,常以饮酒助兴,“以斗酒为能”。这一时期的农产品极为丰富,粮食作物主要有稻、粟、豆,经济作物主要有茶、麻、棉、桑,西瓜、甜瓜和果品的种植也开始引入士家族地区。但就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言,土家族地区的农业发展仍处在刀耕火种阶段。
  
    2.手工业的发展状况
  
    从秦汉至唐宋这一历史时期,土家族地区的手工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依托地方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开始形成民族特色。
  
    南北朝时期,土家族地区的手工业以纺织业和铜器制造业最为突出。当时的纺织业生产已遍布城乡各地,并形成为一定规模。据《周书·长孙俭传》记载:“荆蛮”之地,“务广耕桑”,“民安其业”。“能为细布,邑至鲜净”。《水经·江水注》载:枝江百里洲中“桑田甘果,映江依洲”,夷道县“桑麻暗日”。南朝梁时人刘孝威在若县(今宜城南)见妇女织丝,曾赋诗云:“妖姬含怨情,织素起秋声。度梭环玉动,踏蹑佩珠鸣。经稀疑杼涩,纬断恨丝轻。葡萄始欲罢,鸳鸯犹未成。”由此,足见当时的纺织业生产已相当普遍,纺纱织布已成为居家妇女的一门手艺。丝织的花纹有葡萄、鸳鸯等图案。梁萧纲《雍州曲·大堤》诗中描绘宜城妇女丝织的花纹时日“工织素”。在铜器制造方面,土家人能“铸铜为器,大口宽腹,名日‘铜爨’,既薄且轻,易于熟食”。这反映了当时土家人铜器制造的工艺和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唐宋时期,土家族地区的手工业有纺织、印染、采矿、冶炼、酿酒等门类,产品多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就纺织业的发展情况看,土家族地区生产的溪布,品种主要有白布和斑布,是隋唐时期向朝廷迸贡的主要贡品。《隋书》称:“故服章多以斑布为饰。”又记:  “适雅唐楚州贡孔雀布,即南斑布之类。”采矿冶炼业,辰(沅陵)、沅(芷江)、靖(保靖)、锦(锦和)等州出产的朱砂,已名噪一时,也是隋唐时期地方向朝廷进贡的主要物品之一。除此而外,锦州、南州、辰州等地已大量开采铁、贡金、麸金等贵重金属。值得称道的是:楚王马希范与彭士愁在溪州会溪坪结盟,铸铜柱为记,铜柱重五千余斤,高一丈二尺,周围约三四尺,六棱中空,铜柱闪闪发光,刻字十分精巧。显示出当时土家族地区的冶炼技术及手工技艺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3.商业的发展状况
  
    汉代开始,地处“楚蜀要津”的湘西、川东等地,已出现了商业集镇。据永顺、保靖、桑植等县《县志》记载,汉王朝立国后,在湘西设置了酉阳、迁陵、充三个县,并在现在永顺县王村镇、保靖县要坝村和桑植县境内,修建县城,作为政治统治中心,这是土家族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批商业集镇。从此,土家族人可以依托集镇发展商业,开始了以集镇为中心的商品交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土家族地区与周边地区的商业往来比较频繁。当时的商业交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间百姓之间的商品交换,“蛮民”与汉人之间进行盐米之类生活必需品的交换。据《蛮传》载,“宋泰始以来,巴建蛮向宗头反,刺史沈攸之断其盐米,连封不克。”又据《豫章文献王传》载:“沈攸之责赕,伐荆州界内诸蛮,遂及五溪,禁断鱼盐。群蛮怒,酉溪蛮王田头拟杀攸之使,攸之责赕千万。”二是,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政府官吏用汉族地区生产的特有商品换取“蛮民”生产的器械。据《南书·武十七王传》记载,荆州刺史鱼腹侯子响“令内人私作锦袍绛袄,欲饷蛮交易器仗”。
  
    唐宋时期,由于土家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农副产品日渐丰富,于是,商品交换活动空前活跃,从而刺激了土家族地区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大量商人涌入土家族地区,他们纷纷抢购当地居民的山货土产。同时,又把汉族地区生产者的犁锄、桔槔、铛等农具和日常生活用品运往土家族地区销售。有史书记载,“咸通中(860-874年)有姓尔朱者,家于巫峡,每岁贾于荆、益。”由于商业繁荣,“百货流通”,唐宋时期的土家族地区开始出现农村场集,即“草市”。“宝历中(825-827年),荆州有卢山人,常贩桡朴石灰,往来于白荻草市。”商业繁荣给土家族地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另一个新变化一货币开始进入土家族地区的商品流通领域。唐睿宗(710-712年),所铸“景云巨宝”、玄宗先天三年至天宝元年(714-741年)的“开元通宝”、肃宗乾元三年(760年)所铸“乾元通宝”都曾在贵州的土家族地区使用过。
  
    (二)土司时期主要社会生产领域的状况
  
    土司时期,土家族的社会经济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农业仍然以“刀耕火种”为主要生产形式,但家庭手工业已粗具规模,商业贸易在农村得到更大的发展。
  
    1.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
  
    土司时代,由于统治阶级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土家族地区的农业耕作与生产经营方式落后“刀耕火种”方式,牛耕和铁制农具的使用并不普遍,一些地区还“不通牛犁”。有些地区还在“刀耕火种”。土家族“于二三月间薙草伐木,纵火焚之;暴雨锄土撒种,熟时摘穗而归”。“山多田少,刀耕火种,方春,斫木薙草,举火燔之,名日剁畲”。春耕时节,他们用刀砍荆棘树丛,用火焚烧,其草木灰即为肥料,趁农时撒下包谷或粟等种子,等待秋后收割。这种粗放型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是土家族地区土司时期的主要生产方式,与同期内地普遍推行的牛耕方式相比,显然十分落后,土家族的农业收成毫无保障,若风调雨顺之年,收成尚可,但遇上旱涝之年,往往颗粒无收。
  
    这一时期,土家族地区生产方式的落后还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水利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了农作物种植多以旱粮为主。虽然简单水车的应用技术已逐渐传人土家族地区,但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例如,“来凤土田,均在山坡,长川之水下,就溪壑近水平衍之处,间用水车、简车汲引,以资灌溉,稍高则不能引之使上也……惜山多土旷,挹注为难,仰承雨露为生活者尚多耳”。由于对兴修水利不够重视,致使水田较少,只能“广植养麦、包谷、粟、菽、豌豆、红薯,虽悬崖之间亦种之”。二是,农民还没有全面地掌握施肥技术。农民虽然在“刀耕火种”中使用草木灰做肥料,但是,他们耕种时并没有学会使用粪肥。其结果是,导致土地越种越瘦,影响作物收成。
  
    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的粮食作物主要有稻谷、大麦、小麦、粟、高梁、包谷、豆类、薯类等;经济作物主要有油料、生漆、茶叶、药材等。
  
    2.手工业的发展状况
  
    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家庭手工业已粗具规模,生产的门类主要以编织和纺织为主。编织的原料多为竹、木、山藤等,其产品有筐、箩、背篓、斗笠、竹筛、簸箕等。编织工艺精细,具有一定的水平。例如,竹筛制品,竹篾细如发丝,其孔径仅毫米余,为家用必备之物。纺织制品以棉麻为原料,工艺水平极高,所产土布又称“西兰卡普”,被誉为土家族的艺术奇葩,“被如锦,土丝所织,贵者与缎同价,龙凤金碧,堪为被褥”。
  
    除编织与纺织业外,家庭作坊式的金属加工业也有一定发展,主要金属制品有铸造的刀、斧、锄等,还能将废铁冶炼重新利用,谓之“炒铁”,但不能直接冶炼矿石。
  
    这一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家庭手工业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主要是自产自用,用于家庭内部,并非出于商品交换的目的。有时,邻里之间也会发生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但是,这种交换行为有其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之区日场”。“场”即农村的“草市”。后来,由于外地商人开始大量进入农村经商,当地土家人与客商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客民赶场作市,设有场头、客总,土著只有十之二三,余俱外省人”,“山货如桐、茶、漆、樯、吴芋、兰靛、冻绿皮,多归外来行商专其利”。
  
    3.商业的发展状况
  
    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的商业贸易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商贸活动的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广泛。
  
    元朝时,元廷对这一区域的商业贸易十分重视。至元二年(1265年),为方便溪峒间的互市贸易,朝廷设置了“湖广泉货监”。至元十一年(1274年),湖广行省又在土家族地区设置“宝泉提举司”,以执掌商业,同时,在施州设置互市点,便于汉族与土家族之间的贸易活动。这样,把整个土家族地区的经济交往活动纳入到元朝统一的商业领域,有利于推动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入明代,土家族地区的商业贸易出现了新的变化,农村地区兴起了大量的商业集镇。明朝的成化年间在思州城,“界四门以通衢,因地势以建公署,逋逃四归,商民聚处,环城内外,栉比蜂屯,鲜有空隙,弦涌洋溢,鸡熙蕃”。在永顺的王村、龙家寨;龙山的里耶、隆头、洗车河、古丈罗依溪;酉阳的龙潭,均兴起了货物集散的商业集镇或商用码头。赶场互市,互通有无,成为了土家族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土民“通商交易……至其赶场,货物则谷米畜产为大宗,谷米之属:如豆、麦、杂粮皆有之。畜产之属:如牛、豕、鸡、鸭皆有之。此外,布帛器物,场期皆随时可售得之”。
  
    商贸活动范围的扩大及贸易品种的增加,必然刺激货币在土家族地区的广泛流通。元朝,纸币大量流入土家族地区。明代,如“洪武通宝”以后的货币也多有发现。清初,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时期的通宝也在土家族地区广泛使用。

张家界旅游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有署名为特定的作者稿件外,本文为张家界旅游网编辑或转载稿件,内容与相关报社等媒体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

复制本文地址 收藏 打印文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