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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会制度文化研究——教育制度文化(一)

更新时间:2018-03-19 12:07:37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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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教育制度文化

  任何一个民族基于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然要创立旨在培养本民族的文化主体,保证本民族文化延续的教育制度。在土家族漫长的古代社会,既有长盛不衰的官立学校,又有面广量大的私立学校。在保存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土家族重视对汉文化的吸纳,并把儒学教育作为其文化兼容的重要内容及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一节 教育机构的设置

  教育是伴随人类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会有不同的形式。如果以办学主体与经济来源作为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传统的教育机构分为官学与私学两大类型。在土家族古代社会,官学即官办教育机构主要有社学、土司学校、官府学堂;私学即民办教育机构主要有私塾、义学、书院。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兴起

  (一)私塾

  私塾,又称家塾,是民间私学的一种形式,塾师或在自己家中,或借祠堂、庙宇,或租借他人房屋设馆,招收附近学童就读,收取一定学费。在私塾读书的学生称为学童,年龄一般在5-13岁之间,也有稍长者。人数没有定规,少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要是文化启蒙,由浅入深,先识字,通过识字教学,开蒙养正。所用教材主要是传统的蒙学读物《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等,然后再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学童在识字的基础上,再学习写作,写作先从作对联开始,再学习作诗。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采取个别教授的方式,塾师领读,学童跟着朗诵,如此循环往复,直到倒背如流。私塾这种教育方式,起源于西周时期的私人家庭教育,到明清时期,已遍布城乡,并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

  在土家族地区,私塾兴起于“改土归流”之后,由于土司制度的废除,大量精通儒学的有识之士涌人土家族地区,他们响应土家人学习汉文化的呼声,开设学馆,充当塾师,以执教为业。一时间,私塾学馆遍布整个土家族地区,它与公立小学、教会小学长期共存,构成了土家族地区初等教育网络。据不完全统计,雍正年间,今恩施州、五峰县有私塾2439馆,学生29029人。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龙山、保靖、张家界大庸桑植,贵州印江县(市),共有私塾1381馆。永顺县塔卧、王村、勺哈、首车、大井、石堤、颗砂、列夕等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常年有三五所私塾,灵溪镇私塾多时达十余所。其中,保靖县就有私塾百余馆,学生千余人。印江县土家族聚居地区的朗溪私塾和缠溪街上私塾,从明正德二年(1507年)和清天聪五年(1631年)开办,到清光绪二年(1876年)和光绪三十二年(1907年)改为小学,分别延续了369年和276年。甲山寨私塾从南宋淳祐十二年(1252年)开办,到清宣统二年(1910年)改为小学堂,计达658年。

  (二)义学

  义学,又称义塾,是私学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指私人捐资设立,或利用祠堂、庙宇等公产创办,以贫寒子弟为教育对象的免费蒙学。义学之设,始于北宋时期,在此后的元明时期没有太大的发展。清初,随着满洲贵族入主中原,清王朝力求通过加强对思想、文化的控制来达到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与集中。基于这种需要,清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兴办义学。“康熙二十一年(1682)奉院司札,通行府州县卫,饬令建设义学,择人司教。”“康熙五十三年( 1713)议准,各省府州县,应令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励志读书”。“雍正元年(1723)奉上院,各直省现任官员,自立生祠、书院,令改为义学,延师授徒,以广文教。”由于政府的支持与鼓励,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掀起了兴办义学的热潮,义学一度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土家族地区的义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设府置县,朝廷认为,土家族聚居地声名文教甚为“荒芜”,“应先设立义学,择本省贡生生员,令其实心教诲,量予廪饩”。从此,土家族地区普遍设立义学。据统计,从清雍正八年(1730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属8县、市共设义学19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属永顺、龙山、保靖及张家界大庸桑植共设义学12所;今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共设义学4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共设义学8所。仅在1755-1775年的20年间,龙山、永顺、保靖、桑植、大庸县土家族聚居地区自己创办的义学共计18所。由于官方规定,义学必须聘请“名师”,“以补义学之缺,广学校之泽”,故教师多从外地请进。他们不仅带来先进的教育思想,而且带来先进的教育方法,这无疑有助于推动处于相对落后封闭的土家族地区教育的发展。

  清雍正十年( 1732),永顺于城内、老司城、勺哈三地各设义学1所。至乾隆四十四年( 1779),先后增设富坪、李家坪、夹树塘、王村义学。自康熙初年至清末,贵州民间创办的义学大约有600余所,其中,“思南府31所;石阡府5所;思州府4所”。义学,作为一种民间的教育机构,招收的多是贫寒人家的子弟,带有慈善事业的性质。同时,它对于开启民智,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我们在评价义学教育的历史作用时,不应该忽视这种教育形式的阶级性,它毕竟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民族矛盾、“教化”少数民族的重要方式。

  (三)书院

  书院,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始于唐代,在宋、明时期获得一定发展,至清雍正时逐渐被朝廷控制,从而逐渐丧失学术自由的独立性。书院,就其经费来源及管理体制而言,属于民间私学的一种教育机构。书院这一教育机构最突出的特点是将学术研究融于教学活动之中。书院,既是教学基地,又是研究场所。主讲者多是当地著名学者,少数是学有成就的生徒,他们的讲学内容往往是其研究成果。书院允许不同学派之间开展辩论、争鸣,鼓励师生之间的辩驳、讨论,倡导学术上的自由争鸣之风。书院教学除给学生传授四书五经等儒家文化外,还重视对学生道德规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通过研读四书五经,修身养性,完善人格;关心国计民生,注重实地调查。毫无疑问,书院作为我国古代文化教育的重要场所,探索了人才培养的特殊方式,倡导了学术自由的精神,实现了培养人才与研讨学术的完美结合,对保存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土家族地区最早的书院是宋代绍兴年间(1131-1162年)创建的鸾塘书院,次之是元朝大德八年(1304年)大庸永定土家族人士田希吕倡导建立的天门山麓书院。前者位于今贵州省尚河土家族自治县城东50里的大漆乡,因鸾塘地名而命名,书院遗址至今犹存。后者位于大庸天门山麓之东,遗址在今三岔乡水洋池村。其间,南宋绍兴十九年(1149年),进士王庭珪还与辰州府尹、泸溪郡令在泸溪县武口洲共同创办过东洲书院。此后,土家族地区的书院发展起来。计有:若云书院(1573-1620年),建于永顺县老司城福石坪;凤仪书院(1731-1940年),位于贵州省思南府治东北隅遵化门,今思南县实验小学内;龙翔书院(酉阳县龙潭镇,1736年始建);有丝书院(1510-1956年),位于今石门县;凤鸣书院(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1818年始建);钟灵书院(1807-1905年),位于今利川市清江北岸;渔浦书院(1883-1917年),位于今大庸市沅澧;桂林书院(1785-1949年),位于今来风县百福司镇。除此之外,当时土家族聚居地区的永顺府有四所书院,即:桂香书院、崇文书院、灵溪书院、大乡书院;凤凰厅有敬修书院;乾州厅有立诚书院、抚溪书院、镇溪书院;永绥厅有绥吉书院、绥阳书院;保靖县有崇文书院、炳文书院、莲塘书院、文昌书院、雅丽书院;龙山县有云从书院;桑植县有澧源书院;大庸县有崧梁书院;泸溪县有南溪书院、崇文书院、观澜书院等。施南地区有府立南郡书院、崇化书院、成山书院;巴东县有文昌书院、信陵书院;恩施县有麟溪书院、风山书院;利川县有双江书院、笔峰书院、如膏书院;咸丰县有培英书院、蔚文书院;建始县有五阳书院;来凤县有朝阳书院;鹤峰县有鹤鸣书院。仅清朝乾隆至光绪初年,施南府先后建有20多所书院。在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还设有尤津书院、正本书院和育才书院。整个土家族地区书院林立。

  教育的发展无法摆脱社会环境的制约。私学在土家族地区的兴起,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其一,官学不能满足土家族社会成员对教育的需求,从而为私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土家族地区的官府学堂及土司学校办学规模太小,生源限制严格。例如,清朝初年,土家族地区府、州、县三级官府学堂的学员名额分别为40人、30人、20人。因此,批准进入官府学堂学习的多为土司子弟,只有少量土、汉平民中的优秀者方能进入官府学堂。史载“永顺府城建考棚1所,照例岁科两试,府学各取12名,县学各取8名”。“雍正间设学额,乾隆间设痒生额,由是人知响学。富家以诗书为恒业,穷苦子弟争自摊磨。”其二,统治阶级对私学的承认和鼓励,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私学的发展。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即下令保持书院,对私学予以鼓励。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令“江南诸路学及县学设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便”。同时,还明文规定,“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以至“书院之设,莫盛于元,设山长以主之,给廪饩以养之,几遍天下”。明万历年间,彭元锦在永顺老司城设立“若云书院”。雍正七年(1729),永顺、桑植各设义学3处,保靖设义学4处。雍正十一年(1733),永顺设桂香书院。其三,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施“儒化”的民族政策,是土家族地区私学发展的重要原因。明清王朝在治理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时,在总结以往统治阶级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得失的基础上,制定了以儒家思想的教化为主的民族政等,使其“知君臣之礼”,自觉接受中央王朝的管理。明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区兴办大量公学的同时,允许并提倡民间组织及个人兴办私学,以传播儒家文化。永乐年间,土家酉阳土司冉兴邦申请建立学校,明成祖除准奏外,还从汉族地区调教授、学政各一名,协助酉阳土司筹建学校。鄂西卯土司向喇喏因办学有功,明成祖“以其勤政兴学,抚俊有道,加授抚夷将军,御赐书一函”。与此同时,私塾这种教育形式开始在土家族地区兴起。容美土司田楚产“为官舍子弟及民间童稚,置塾延师以教之”。“容美土司田霈霖,凋残之余,创立学宫。”

  二、官办教育机构的变迁

  (一)社学

  社学,是封建王朝在乡镇基层设立的地方官学,创设于元代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据《新元史·食货志》载,是年,元朝规定“诸县所属村疃,五十家为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立为社长。……每社立学校一,择通晓经书者为师,农隙使子弟入学。如学文有成者,申复官司照验”。明立朝之初,就“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明太祖洪武八年(1475年),又诏天下立社学,诏书日:“乡社之民未睹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导民善俗,称朕意焉。”于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各级官学,处在最基层的乡村也建立了官办社学。清代的社学是在继承元明两代社学之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清朝顺治九年(1652年),令全国建立社学,“每乡置社学一处,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雍正元年(1723年),清廷再次下诏,要求各地“照顺治九年例,州、县于大乡巨堡各置社学,择生员学优行端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使乡村地区年龄在12~ 20岁的农家子弟,凡有志学文者,均能人社学读书。自雍正元年始,各地乡镇(包括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设立了社学。

  社学是元、明、清三代乡村设立的教育机构。三朝以各县所属村社50家为一社,设社长1人,以劝农桑为务,并设学校1所。学校选通晓经书者为教师,专招15岁以下的学生,农闲时令子弟入学,读《孝经》、《大学》、《论语》、《孟子》,明朝时还兼读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讲习冠、服、婚、丧等礼节。土家族地区教育发展史上也有短暂的社学史。较早的社学是明朝嘉靖十年(1531年)在印江县城太阳山麓建立的印江社学。印江社学创办之初,有30多名弟子,每晚灯火炽燃,书声朗朗。后来,朗溪蛮夷长官司也在司治之地拨出房屋3间,建立朗溪社学,20多名弟子就读其中,明末停办。

  在贵州,弘治以后,社学开始向苗族、侗族、布依族、土家族、彝族聚居的黔南、黔东南、黔东北、黔西北的一些边远山区发展。据民国《贵州通志·学校志》介绍:“书院之外有社学、有义学。凡汉人在乡之学,总日社学,所以别于府州县在城之学也。各乡离城远近不一,岂能尽人负籍来城?故于巨乡大堡另立社学……朝廷为彝(泛指贵州各少数民族)设立之学及府州县为彝捐立之学,则日义学。盖取革旧之义,引于一道同风耳。如古州新辟,即设车寨义学、月寨义学是也。”万历时期,黔北的社学发展突飞猛进,据各地方志书统计,在该地区设立的社学约有几百所。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清廷对贵州实行“改土归流”及武力开辟“苗疆”,社学从“大乡巨堡”发展到偏僻乡村。至乾隆五年(1740年),清廷议准贵州学政邹一桂奏黔省设立社学一款,决定于贵阳府之长寨、定番州属之大塘、大定府属之水城、都匀府属之都江、独山州属之三脚屯,自粤改隶黔省之荔波县、清平县属之凯里、铜仁府属之松桃、永从县属之丙妹、开寨县属之郎、镇远府属之台拱,又镇远府属之邛水、天柱县属之柳霁等处,准各设社学一所。永从县在城在乡,准设社学二所。虽然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强调在乡间办社学,但社学始终没能像书院、义学那样兴盛起来,最终被儒学(县学)所取代。

  (二)土司学校

  土司学校,是在土司统治时期,封建王朝为培养土司贵族子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所在地相继设立的官方学校,它是封建王朝政府官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太祖颁布“诸土司皆立县学”的规定。永乐四年(1406年),湖广酉阳宣抚使冉邦兴“疏请按汉区州县例,建立学校”,永乐帝欣然准允其请求。永乐五年(1407年),“邦兴遣部长袭贡方物,并谢立儒学恩”。永乐六年(1408年),酉阳宣抚司学建立,这是土家族地区建立的第一所土司学校。酉阳司学建立后,对土家族地区影响极大,许多土司纷纷仿效,呈书朝廷,请求设立土司学校。明朝崇祯年间,湖广卯土司向庭慕名考察了酉阳土司学校,对其设学舍、招人伴读以培养人才的办学方法极为赞同,回卯司后,立即发布文告,令“广修学舍”,“于司内新江等十余处,设立学校”,“召官民子弟,延师伴读”。要求“凡为父兄者,固当加意教督;而为子弟者,尤宜潜心肄业”。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保靖州军民宣慰司所辖凤凰五寨长官司创立了凤凰土司学。清乾隆十七年(1753年),永顺土司彭元锦在老司城创立学校,供永顺土司、土官子弟学习汉文化。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土司学校的建立,使中央王朝的官学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但是,土司学校的设立只是为土司贵族子弟接受汉文化教育服务的,对于那些渴望学校教育的下层土家民众而言,接受土司学校教育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

  (三)官府学堂

  官府学堂,是“改土归流”后,清廷在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立的地方官学。官府学堂的设置情况大致是府、州、县各设官学一所,个别地方可以根据行政建制设立厅学、卫学。府学、州学、县学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府学为地方官学的最高管理者,设有训导一名,主管各州、县教育工作;设有学政一名,负责全省范围的考选、考务等工作。以府、州、县学为主体的学校教育体系的确立,完善了清廷的人才培养及人才选拔机制。

  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后设置的官府学堂主要有施南府学、永顺府学、夔州府学;恩施县学、建始县学、巴东县学、龙山县学、桑植县学、保靖县学、黔江县学;乾州厅设有厅学、永定卫设有卫学。至乾隆中期,土家族地区的府、州、县普遍设立了官府学堂。清廷对官府学堂的教学内容,管理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内容方面,以程朱理学及儒学作为主讲内容。在学生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学规,强调学生的人品修养,“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一端动有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它必取祸患”。要求生员必须遵守社会规范,“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已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生员不许纠堂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委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官府学堂设立的重要目的有二。一则大力推行儒家文化,使土家人“亦得闻作忠作孝之大端,立身行事之根本。久久习惯,人心正,风俗厚,而礼义可兴矣。”二则,为科举考试输送人才。随着府、州、县学的兴起,清廷在土家族地区设立考棚,定期举行科举考试。乾隆年间,“永顺虽新辟之地,而汉土子弟读书应试无殊内地,”前征应试者“不下千有余名”。与此同时,增加学额,扩大招生人数。清廷不仅批准了各地关于增加学额的奏请,而且还以“土三客一”的原则,要求多取“土童”,少取“客童”,以鼓励土家族学童入学。对于学额分配,清廷对土家族考生给予了适当照顾,明确规定录取“土童”的名额,“府学各取12名,县学各取8名。”据乾隆《酉阳州志》载:酉阳州“凡遇岁科两试,每岁额取文生八名,武生八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两年一岁贡”。黔江、彭水、秀山县均为“文武八名,廪增生各二十名,二年一贡”。石柱厅为“岁科各六名,廪增生各十四名,武生六名”。

  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维护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在土家族地区逐步建立起官学教育体系,推行汉文化学习的教育制度。毫无疑问,官学教育机构的建立,促进了土家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其一,促进了儒学在土家族地区的传播。各级官学的设立为土家族上层人物及子弟甚至不少土家族平民子弟提供了学习汉文化的机会,一部分人逐步成长为通晓汉文化的知识分子,他们学习和接受了儒学经典,又成为灌输和传播儒学经典的主力军,从而使儒学在土家族地区世代流传,深人人心。因此,土家族民族文化的变迁烙上了儒学文化的深深印迹。其二,造就了一批土家族文化名人。官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艺术造诣的文人学士,他们既学习和吸收了汉民族文艺作品的传统风格,又保持和发展了土家族艺术创作的民族特色。如酉阳冉氏家族的冉崇文、冉广鲤、冉正维、冉正岳、冉瑞岱、冉端嵩;黔江的陈景星;石柱的冉文涛等人,都是土家族历史上闻名遐迩的文化名人。特别是陈汝燮“得其宗法,自成一家”,作诗900余首,全部收录在《答猿诗集》中。其三,培养了大批封建科举人才。封建王朝在土家族地区设置官学、推行科举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试图通过文治来有效控制土家族地区。但是,这些兴教举措的实施,不仅传播了忠孝礼仪等儒家文化的价值观,而且强化了土家族文人学子人仕做官的思想意识。无论是豪门旺族子弟,还是平民布衣书生,他们热衷午科举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读书做官。因此,官学教育造就了大批为封建王朝统治服务的土家族科举人才。例如,明清两代酉阳州科举考试录用的人才总数为110人,其中文进士9人,文举人11人,武举人3人,副榜2人,拔贡9人,优贡2人,恩贡21人,岁贡53人。

  通过考察土家族传统社会教育机构的设置,我们或许对封建社会教育制度的本质功能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历代封建王朝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在土家族地区或直接设置官学,或鼓励兴办私学,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教育来确立“独尊儒术”的儒学主体文化的地位,保证进入统治集团的大小官吏都是深知仁义礼信等纲常伦理、对封建政体恭从不违的儒士,他们在获得功名利禄之后,甘愿成为维护封建秩序的卫士。“在封建社会,无论何种形式的教育,全部被用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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