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特载

治市方略(十五)

更新时间:2018-03-19 12:10:26 来源:www.okzjj.com 编辑:okzjj.com 已被浏览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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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改革开放和宏观措施
30.树立全新的发展观念
    张家界经济要发展,必须彻底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一是突出发展的主题,树立新的发展观念。要坚持速度与效益的统一,兼顾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旅游经济的发展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增强竞争意识,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要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学会运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三是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树立开放的观念。要充分利用张家界这张王牌,确实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对外开放步伐,让外界了解张家界,让张家界走向世界。
31.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国有经济。将有一定规模和市场,效益看好的中小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其不断发展;大胆采取合资、联营等方式,重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打破各种体制和政策限制、放宽市场准入领域,降低经营准入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   
32.加大国有企业改革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从战略上调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除少数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要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抓好全市亏损企业的减亏、扭亏工作,使企业效益显著提高。
33.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积极探索和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村供销社改革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3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积累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认真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强下岗职工培训,努力扩大就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维护城市社会稳定。
35.培育完善市场体系
不断推进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全面启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务,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交易;健全劳动力市场,形成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络,缓解失业问题;全面推进信息市场、人才市场和技术产权市场,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乡镇集贸市场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全,市场法规建设有较大突破,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36.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和效益。坚持以资源引外资,以外资促发展,把外贸、外资、外经工作融为一体。在设立国家一类空港口岸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海关、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机构,争取张家界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审批权。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广泛运用项目融资、特许经营、资产并购、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打好“张家界”牌,加强与世界知名财团、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认真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坚决制止“三乱”和“索、拿、卡、要”的行为,营造机制完善、政策透明、办事快捷、保证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的良好环境,以更多更有效地利用外资。
37.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政府经济调控体系的建设,着重健全产业政策调控、资产调控、资金调控、资源调控和价格调控职能,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政务公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
38.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健全投融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间接调控的体制。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投入。重点筛选一批项目,争取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笼子”;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争取境外投资和外国政府贷款;三是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效益较好、竞争力强的企业争取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制定吸引民间投资的办法,广泛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四是通过固定资产产权转让或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进行融资;五是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强金融部门的融资能力,增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广泛利用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39.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立政府统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好各项工资性支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实加强财源建设,依法强化税收征管,增强财政实力,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
40.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加快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改革步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政策环境。创新培养、引进、激励和任用人才机制。采取优化环境、搞好服务、特聘特酬等措施,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来张创业,对张家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
本纲要是指导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制定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投资、价格等经济措施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的宏观导向和调控作用,促进各项规划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在编制与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时,将分年度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湖南省武陵源    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的部分地域。分为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的具体界限,依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除业务上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区人民政府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做好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动态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实施有效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状况进行监测,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提出评估调查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除确需的建设用地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外,不得以出让、行政划拨等方式处置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绿化工作,保护好林木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种源繁殖、生长、栖息环境。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保持原始风貌,除管理需要和经批准的科学考察的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进入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进行科学考察,或者进入保护区内的其他地域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禁止采伐、损毁保护区内的林木植被。因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或者林相抚育改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采伐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禁止砍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坏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设备,规定特别防火期,设置禁火标志。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烧山、烧田坎。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地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违章用火行动。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禁止将下列物品带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    (一)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经检疫的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    (四)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其栖息环境,非法经营或者运输受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调查,预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砖瓦、烧石灰,禁止围堵填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禁止采集化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在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前款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溶资源的保护。尚未开发的溶,应当予以封闭,设立标志;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已经开放的溶,经营者应当保护好景观的自然风貌。    禁止损毁、盗窃、买卖钟乳石料,禁止在溶内烧香点烛或者从事其他污染破坏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环境标准,制定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产生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废液,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或者车辆,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在建设区内,应当建设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禁止使用以煤炭、柴草为燃料的大灶及锅炉,禁止尾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通行。    在保护区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燃油机动车辆行驶线路,但经过批准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确需连续施工经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不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和建设区内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五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开设新的旅游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开设航空游览、表演、竞技项目。在保护区内,禁止举办攀岩等可能影响、破坏地质地貌的表演、竞技项目。   
第二十七条根据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需要,可以对部分景区、景点实行轮休。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制定旅游高峰期疏导游人流向的具体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   
第二十八条进入保护区内的游人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坏树木花草、乱刻乱画、随意丢弃垃圾等,不得在石英砂岩峰柱或者其他岩壁上题词、作画或者临摹、雕刻名人字画。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止保护区出现人工化、城市化倾向。   
第三十条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景区详细规划是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旅游特色的村镇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景区详细规划。按照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保护区内,对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索道、缆车、有轨电车、升降梯、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商场、仓库、文化体育、居民住宅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保护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   
第三十五条保护区内的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和客运交通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设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保护专项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赞助、国际援助和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设立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带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干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盗窃、买卖钟乳石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钟乳石料和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三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    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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